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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草案》修正案辩论发言全文(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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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第三项辩论,动议二读新订第110A、126A、212A、216A及229A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刚读出的新订条文,内容已载列于发送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这些动议包括加入第212A条,连同第218(3)条的修正案,旨在使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得以转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III部所述的若干职能,藉以向认可结算所、认可交易所或其控权公司或相联营运实体施行稳定措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2第2部,该等职能本身不得转授,即只有证监会董事局成员方可执行该等职能。我们建议在《条例草案》下,在进行处置时,把该等职能转授予证监会行政总裁,并在征询证监会主席的意见后,由证监会行政总裁执行有关职能,从而使证监会可更迅速采取所需行动以进行处置。

  另外一组主要新订条文是因应委员建议,分别加入110A条及126A条,订明行政长官可在认为适合时,设立额外的处置可行性覆检审裁处及处置补偿审裁处。

  法案委员会委员和法律顾问对新订条文没有异议。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动议,予以通过。多谢主席。



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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