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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残疾人士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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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超雄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二○一三年,残疾人口的贫穷率在政策介入前后分别为45.3%和29.5%,较同期整体人口的19.9%及14.5%为高;在18至64岁适龄工作的残疾人士中,从事经济活动及失业的百分比分别为39.1%及6.7%,远逊於同期整体人口的72.8%及3.7%。关於(i)整体人口、(ii)残疾人口及(iii)视障人口的统计数字,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一三年,上述三类人口及当中持有专上教育学历人士的就业数据(包括失业人口、非从事经济活动人口及就业不足人口的数字及百分比)分别为何,并按年龄组别分别使用与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分项数字;

(二)二○一三年,上述三类人口中持有专上教育学历人士的职业及每月就业收入的分布数字分别为何,并按(i)非学位持有人及(ii)学位持有人分别使用与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分项数字;及

(三)有何新政策协助视障人士及其他残疾人士就业,以改善他们的贫穷情况及生活质素?

答覆:

主席:

  就张超雄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根据政府统计处的「综合住户统计调查」及於二○一三年就残疾人士及长期病患者进行的「残疾人士专题访问」,二○一三年本港15至64岁的整体人口(注)、残疾人士及视障人士的失业人口、非从事经济活动人口及就业不足人口的数字载於附件一;持有大专学历的就业人士的职业和收入载於附件二。

(三)政府的政策目标是为残疾人士(其中包括视障人士),提供训练及支援服务,使他们凭自己的能力(而非因其残疾)觅得合适的工作,并同时为雇主提供协助,以及致力推广伤健共融的社会。有关措施包括:

(i)为残疾人士提供在职培训及各类职业康复服务,包括庇护工场、辅助就业、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综合职业训练中心、在职培训计划等;

(ii)为残疾求职人士提供免费的个人化就业服务和为有意聘用残疾人士的雇主提供免费招聘服务;

(iii)为雇主提供津贴,符合规定的雇主每聘用一名有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士,可就首两个月的雇用期获得相等於每月已支付予残疾雇员薪金减去500元的津贴金额,最高以每月5,500元为限。在上述两个月期间后,雇主可享有最高达六个月、相等於每月已支付薪金的三分之二(上限为每月4,000元)的津贴金额;

(iv)资助聘用残疾雇员的雇主购买辅助仪器及改装工作间,雇主可为每名残疾雇员申请最多20,000元的资助以改装工作间及/或购买辅助仪器,或最多40,000元的资助以购置单一辅助仪器及其必要配件;以及

(v)向合资格的企业拨款不超过200万元,以作开业资本成本和应付业务运作首三年招致的营运亏损;受资助的企业必须最少一半雇员为残疾人士,从而直接为残疾人士创造就业机会。

  为进一步鼓励残疾人士就业,扶贫委员会在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通过透过关爱基金拨款推行两个试验计划:

(i)提高在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下的残疾受助人的豁免计算入息上限由现时每月2,500元提高至4,000元;和

(ii)向领取「高额伤残津贴」并从事受薪工作的合资格残疾人士提供每月5,000元的额外津贴用作聘请照顾者。

  政府预计上述计划可於二○一六年十月开始接受申请。

  此外,劳工处会在二○一六年下半年推行一项试验计划,聘用非政府机构支援有辅导服务需要的残疾求职人士。

注:整体人口是指政府统计处「综合住户统计调查」内的「陆上非住院人士」,涵盖约占居港人口的99%,并不包括公共机构/社团院舍的住院人士及水上居民,亦即是附件中所提及的「陆上非住院人士」。



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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