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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露营车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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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近日有一些露营车长期摆放在大屿山私人农地上供出租作短期住宿之用。该等配备水、电及空调设施的露营车广受中产家庭欢迎,预约经常爆满。据悉,驾驶露营车到处旅游在外国早已颇为盛行,而旅客采用此方式旅游既可亲近大自然,又可继续获得现代生活的便利(例如水、电和空调)。在香港,出租露营车作短期住宿之用可能涉及更改土地用途和安装水、电和排污等设施。有市民指出,外地(例如英国)已有法例就露营车在道路上行驶和停泊位置等事宜作出规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现时全港有多少辆供出租的露营车;现时有否专项法例规管露营车在道路上行驶及停泊位置等事宜;如有,详情为何;

(二)现时出租露营车作短期住宿之用受什么法例规管及其详情为何(包括经营者须领取哪些牌照);政府采取了什么措施协助经营者符合有关的法定要求,以及领取有关的牌照;及

(三)有否检讨有关的法例,以期简化申领出租露营车作短期住宿之用的相关牌照的程序,从而推动这项新兴的旅游消闲活动,让更多市民可以亲近大自然?

答覆:

主席:

  就麦议员提出有关露营车的问题,我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运输署的资料,香港没有露营车根据《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领有车辆牌照。现时摆放在个别地点的出租露营车不可在道路上行驶,亦不受《道路交通条例》规管。

(二)及(三)至於提供短期收费住宿服务的固定露营车,若其经营模式符合《旅馆业条例》(香港法例第349章)(《条例》)对「旅馆」的释义,则必须领有旅馆牌照,才可经营。根据《条例》,「旅馆」是指任何处所,其占用人、东主或租客显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范围内,会向到临该处所的人士提供收费的住宿地方。除非有关处所内提供的所有住宿,每次出租期均为连续28天或以上,则可根据《旅馆业(豁免)令》(香港法例第349C章),获豁免不受《条例》的规限。《条例》的目的是确保拟用作旅馆的处所,在结构和消防安全方面达至法定标准,以保障入住者及公众安全。

  除拟用作旅馆用途的露营车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露营车的安置地点亦须符合相关土地用途的规定。此外,如有关业务或相关活动受其他法例规管,有关人士亦须根据相关法例申请适用的牌照或许可证,及遵守其他契约或合约的条文,否则须承担有关的法律后果。

  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牌照处)负责执行《条例》,并已制定一套适用於处理提供旅馆服务出租露营车的发牌程序和条件,惟牌照处至今未有接获露营车用作旅馆用途的牌照申请。如接获申请,牌照处会根据程序派员就每一宗申请进行实地视察和评估,并按个案的实际情况,审批申请及订定具体的发牌要求。如上文所述,《条例》的目的是确保拟用作旅馆的处所达至安全标准,以保障入住者及公众安全,因此,牌照处在确定拟用作旅馆的露营车,在结构和消防安全方面均达至标准后,才会向申请人签发旅馆牌照。



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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