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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免遣返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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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恒镔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非法入境香港后随即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提出酷刑声请/免遣返声请的人士数目近期有上升趋势。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部分声请人其实是「假难民」,他们滥用声请机制以留港从事黑工、盗窃及贩毒等危及市民人身安全和破坏治安的勾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当局处理声请的个案平均、最短及最长所用时间分别为何;

(二)过去三年,每年声请人因涉嫌犯罪而被检控及定罪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

(三)鉴於当局正研究设立用以羁留声请人的禁闭营,以减少他们来港的诱因,该项研究的进展为何;

(四)当局会否考虑修订法例,赋权当局把被定罪的声请人即时遣返其原居国家;如会,详请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五)鉴於声请人主要来自巴基斯坦及孟加拉等南亚国家,当局会否推行措施,鼓励及协助本地少数族裔人士投考警务人员,以期更有效处理涉及声请人的罪案;如会,详请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外国人偷渡入境,在入境时获准许的逗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在香港逾期逗留,或者是在到达香港时已即时遭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拒绝入境,会被遣返离开香港。为维护出入境管制及基於公众利益,上述人士(统称「非法入境者」)应该尽快被遣返。

  不过,根据香港各级法院自二○○四年以来所作出的多项裁决,外国人如声称被遣返其原居国家后,会遭受酷刑、不人道处遇、或迫害等风险,入境处要在合乎「高度公平标准」的程序下审核,决定他的声请是否确立,期间处方不能将他们遣返至其原居国家。

  政府必须重申,联合国《难民公约》从来未曾适用於香港;在香港提出免遣返声请的人不会被视为「难民」。无论他们的声请结果如何,他们非法入境/停留的身份都不会改变,亦不可以在香港定居。当他们的声请被拒绝或面对的有关风险不复存在,便会被遣返至原居国家。

  自二○一四年起,提出免遣返声请以抗拒遣离香港的非法入境者人数持续增加,且有恶化迹象。声请人引起的公共开支、社会及公众秩序问题、滥用审核程序,以及犯罪数字上升等情况令公众十分关注。单靠不断增加资源以处理更多声请已不能有效解决问题。行政长官已在二零一六年《施政报告》中提出,政府会全面检讨处理免遣返声请的策略,从(一)入境前管制、(二)审核程序、(三)羁留和(四)执法及遣送四个主要范畴手,解决现有机制的问题。

  就陈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政府於二○一四年三月起实施统一审核机制。截至二○一六年五月底,入境处已就4 211宗声请作出决定。由展开审核程序到入境处作出决定的时间平均为28个星期。审核个案所需时间会因应声请的复杂性而有差别,根据记录,最短为两个星期,最长为49个月。(根据纪录,该个案的审核程序展开四个月后,声请人才交回声请表格。其后29个月内,声请人多次以精神状态不佳(但没有提供医生证明)、要求进行精神状况评估、身体不适、代表律师不能出席等不同理由缺席审核会面。其后,统一审核机制实施时,声请人获给予额外28日内提交补充资料,但他在三个月后才交回。在其后12个月内他再多次拒绝出席审核会面。总结,个案在程序展开后48个月才完成会面,一个月后完成审核。)我们会在全面检讨中研究如何堵塞类似的滥用空间。

(二)根据警方资料,自二○一三年,获担保外释的非华裔人士(绝大部分为免遣返声请人)因干犯刑事罪行而被拘捕的数字载於附件。

  另外,《入境条例》第38AA条订明非法入境者或获发出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的人,均不得接受雇佣工作或开设/参与业务。根据入境处的纪录,由二○一三年至今,获担保外释的非华裔人士因触犯该条而被拘捕的人数表列如下:

年份                被捕人数
──                ────
二○一三            165
二○一四            166
二○一五            232
二○一六(至五月底)133

  政府并没有备存有关检控及定罪的数字。

(三)政府留意到,近日不少意见认为我们现时应仿效80年代应对越南船民问题时的做法,在香港设立「禁闭营」。

  《入境条例》中授权政府羁留越南船民的法例只适用於一九九八年一月或以前已抵港的越南船民。自八十至九十年代,法院就羁留非法入境者的问题作出了多项裁决。其中,二○一四年终审法院在Ghulam Rbani诉入境处处长[2014] HKCFA 21一案中裁定,虽然《香港人权法案》第5条(免受无理拘禁)并不影响入境处行驶法定权力羁留非法入境者,但是有关权力是受制於普通法的Hardial Singh原则,即若入境处不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遣送程序(包括完成声请审核程序)将他遣返,则不能长期羁留他。有关建议亦涉及土地、人力资源方面的挑战。

  尽管如此,在全面检讨处理免遣返声请的策略时,我们亦会展开研究,如何在合乎法律及实务安排下,赋权入境处羁留更多声请人,以减少他们来港及在来港之后拖延程序的诱因。

(四)政府实施免遣返声请统一审核机制是为了合乎法院的裁决。当中,终审法院於二○一二年十二月在Ubamaka Edward Wilson诉保安局局长[2013] HKCFA 60一案中裁定,《香港人权法案》第3条下免受不人道处遇的权利是绝对及不容减免的。因此,无论一个人的行为如何危险或不可取,若他在另一国家有确切及相当大的风险会遭受不人道处遇,政府亦不可将他遣返至当地。

  根据法院的裁决,若一名非法入境者声称被遣返至另一国家后,会遭受酷刑或不人道处遇等风险,除非入境处已经在合乎「高度公平标准」的程序下,决定他的声请不获确立,否则即使他在港犯罪,处方亦不能够违返《香港人权法案》第3条,将他们遣返至该国家。

(五)警队一直秉持平等机会的原则,致力招募合适的人士加入警队行列。投考者不论种族,只要符合入职要求及拥有警务人员应具备的才能,抱持与警队相同的价值观,并有志成为专业警务人员,为市民服务,均欢迎投考警队。

  自二○一一年五月起,投考警员者如持有中学会考五科(包括英文)第二等级(即二○○七年前「合格」成绩)或以上的成绩,或同等学历,即使未有相关中文语文能力证明,仍可申请该职位。然而,申请人将获安排参加公务员考试组举办的政府语文考试,合格成绩会等同符合中文语文能力要求。

  投考警员的人士如掌握外语技能(例如印度语、乌尔都语、尼泊尔语、他加禄语、法语、德语、韩语或日语等),并通过评核,均可获额外分数。

  此外,警方聘用少数族裔人士担任警察社区联络助理,以加强与少数族裔社幠的联系。至今,14个警区共有15个警察社区联络助理职位。



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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