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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有收费管制的预设投资安排条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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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三日)於宪报刊登《2016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以改革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制度的预设投资安排。

  《修订条例》规定每名强积金受托人须在每个强积金计划下提供一套高度划一及设有收费管控的预设投资策略。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指出:「引入有收费管制的预设投资策略是强积金制度下一项重大的改革,有助回应市民对部分强积金计划『收费高、选择难』的关注。我们相信预设投资策略将被大众接受,而收费管控将可带来指标作用,促使强积金整体收费进一步降低,以及强积金成分基金及计划进一步整合,达致成本效益。」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建议,预设投资策略采用环球分散及按年龄降低风险的投资原则。预设投资策略下有两个成分基金,即核心累积基金及65岁后基金。核心累积基金内,较高和较低风险投资项目分占60%及40%。65岁后基金内,较高及较低风险投资项目则分占20%及80%。降低风险机制将由预设投资策略成员年届50岁时开始运作,透过每年把投资於核心累积基金的资产转移到65岁后基金,逐步调低投资於风险较高的投资项目的资产比率。

  收费管控机制设有两个上限,即0.75%的费用上限及0.2%的实付开支上限。两个上限均以预设投资策略成分基金的净资产值百分比计算。费用上限涵盖向受托人、推销商或保荐人、投资经理、保管人及其他指明服务提供者所支付的费用。实付开支上限则涵盖一系列经常性开支项目,如审计费。0.75%的费用上限只是一个起步点。政府会在实施预设投资策略后三年内检讨该上限,目标是进一步降低上限水平。

  他强调说:「我相信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及业界可以很快厘清所有实施细节。预设投资策略的成功推出,将增加公徏对强积金制度的信心。尽管我们的目标是在二零一七年上半年推出预设投资策略,我希望业界能尽快推出该策略,让计划成员受惠。」

  立法会於五月二十六日通过《2015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

  《修订条例》生效后,如新计划成员没有作出任何投资选择,其强积金累算权益及供款,会直接投资在预设投资策略。现有计划成员如以往没有作出任何投资选择,且没有在其受托人发出通知后的42天回覆期内向受托人表示退出预设投资策略,其累算权益及供款亦会被转移至预设投资策略。其他计划成员也可选择此策略。

  《2016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已上载至财经事 务 及 库 务 局 网 页 (www.fstb.gov.hk/fsb/chinese/topical/dis.htm),供公徏阅览。待积金局及业界完成筹备工作后,政府将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实施预设投资策略。《生效日期公告》会以先订立、后审议的方式提交予立法会。



2016年6月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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