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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启德邮轮码头条例草案》第三项辩论发言全文(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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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第三项辩论,就《启德邮轮码头条例草案》动议二读新订条文第22A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刚读出的新订条文第22A条。有关内容已载於发送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正如我在刚才动议各项修正案时所提及,我们采纳了法案委员会及立法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的意见,优化《条例草案》第2条中就「邮轮」作出的定义。因应立法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的意见,我们现建议订立一条新的条文,即第22A条,明文赋权旅游事务专员可为施行本条例而批准个别船只被视为「邮轮」,并可停泊在邮轮码头,以取代原先在第2条中,透过以「邮轮」的释义已隐含赋权的做法。

  主席,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6年6月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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