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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办起诉一名商业传真讯息发送人违反《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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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今日(五月二十七日)起诉一名商业传真讯息发送人涉嫌违反《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593章)(《条例》)第39条。

  通讯办发言人表示:「我们接获蒥民举报,指该发送人涉嫌发送没有包含其姓名或地址的商业传真讯息。我们亦收到举报,怀疑该发送人的取消接收选项的线路已被截断,使收讯人不能向该发送人发出取消接收要求。经调查后,我们於二○一五年十月根据《条例》第38条向该发送人送达执行通知,要求他停止发送违反《条例》的传真讯息。然而,我们继续收到有关该发送人发送商业传真讯息的举报,显示该发送人可能没有遵守执行通知。通讯办在二○一六年一月采取突击行动和收集进一步证据后,对该发送人作出检控行动。」

  《条例》规管通过公共电讯服务向电子地址发送有「香港联系」的商业电子讯息。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须遵循《条例》规定,其中包括在讯息内提供准确的发送人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遵照收讯人提出的取消接收要求,以及不得向登记於相关《拒收讯息登记册》的号码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根据《条例》第38条,任何人违反关於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或已违反该等规则而违反的情况相当可能会持续或再度发生,则可向该人送达执行通知以指示他纠正该违反事项。根据《条例》第39条,任何人违反向他送达的执行通知,即属犯罪。经第一次定罪,可被罚款港币100,000元;经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被罚款港币500,000元。

  发言人指出∶「自《条例》於二○○七年十二月全面实施以来,通讯办接获的举报个案由二○○八年的八千七百九十二宗大幅减少至二○一五年的二千零九十六宗。截至二○一六年四月底,我们向违反或可能已违反《条例》的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共发出了三千一百八十二封劝谕信、六百九十一封警告信和二十六份执行通知。我们一直致力采取迅速和适当的执法行动,以执行《条例》。」



2016年5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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