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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5年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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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5年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谢《2015年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黄定光议员和各位委员,以及法案委员会秘书处和法律顾问所作出的努力,令《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顺利完成。在此我亦感谢曾经向法案委员会表达意见的团体及人士。

  政府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后,法案委员会举行了八次会议。我们考虑了审议《条例草案》过程中收到的意见,及审视《条例草案》的条文后,提交了一些修正案,以便更清楚述明相关条文的涵义及目的,或作出一些草拟或技术修订。我会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修正案。

  《条例草案》的政策目标,是要加强对债权人的保障、精简清盘程序,和使清盘程序更完备健全。有效的公司清盘制度,可确保无力偿债公司的余下资产价值得以尽量保存,并以公平有序的方式把该等资产分发予公司的债权人,包括雇员、供应商、承办商等。《条例草案》提出多项建议,旨在改进香港的公司清盘制度,并使其更为现代化及更紧贴国际最新发展,给予投资者和债权人保障和信心,及有助提升香港的营商环境。

  在加强对债权人的保障方面,《条例草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包括:

(一)对於公司在清盘开始前五年内订立的「逊值交易」,赋权法院可作废该等交易。「逊值交易」是指公司在有关时间,在不收取任何代价或所收取的代价显著低於该项交易项目的价值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交易。有关条文的目的是确保公司资产不会在清盘前被不当售出或转移,以保存可分发予债权人的资产,至於五年追溯期是经参考有关个人破产法例的现有条文而订定。《条例草案》中有关「逊值交易」的条文,对正常的商业交易不会构成影响。

(二)现时条例已赋权法院在清盘过程中,可废止属於「不公平优惠」的交易。但由於条例现时是以提述方式适用於个人破产的《破产条例》有关「不公平优惠」的条文,以致把相关条文应用於公司清盘情况时有欠妥之处。条例草案会加入「不公平优惠」的独立条文,使有关条文更清晰。
 
(三)就在公司自动清盘过程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举行前,清盘公司的董事或成员已分别委任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的情况,增订措施,限制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的权力,以防程序为人所滥用。

  在精简清盘程序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多项措施,改善审查委员会的程序,减少法院程序,及简化其他相关程序。当中主要建议包括:

(一)《条例草案》建议在法院清盘案中,清盘人所聘用代理人的讼费单和收费单,可经审查委员会核准,而获核准后将无须如现时般交由法院评定。在法案委员会的讨论中,我们指出这项建议旨在提供一种替代方法,以期省却由法院评定这些费用所需的时间和成本。如审查委员会委员未能与清盘人达成协议,清盘人仍须以现行机制来厘定所聘用代理人的讼费和收费。

(二)在法案委员会的讨论中,我们亦指出在法院清盘案中,由於清盘人聘用律师以协助处理个案的情况十分普遍,但清盘人须先取得法院或审查委员会的认许,故此现行的有关程序有精简的空间。《条例草案》建议清盘人可给予审查委员会七天的事先通知,以行使委任律师协助履行清盘人职责的权力,而无须如现时般须事先取得法院或审查委员会的认许。任何债权人如不满意清盘人行使聘用律师的权力,可根据现行法例向法院提出反对。

(三)容许审查委员会运用科技进行工作,包括清盘人可以电子方式与委员通讯,委员可遥距出席会议,及委员可以电子方式提交决议等。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我们曾就部分委员的关注,详细解释有关遥距出席审查委员会会议的拟议条文的运作。
 
  在使清盘程序更完备健全方面,《条例草案》提出的主要建议包括:

(一)尽管清盘人在完成有关清盘个案后,已向法院申请并获颁令解除其清盘人职务,受屈人士仍可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颁令该清盘人须承担因该清盘人的失当行为、失职行为或违反信托行为而引致的法律责任。就部分业界人士对这建议的关注,我们向法案委员会解释了拟议条文对保障债权人的重要性。另外,现时香港其他专业界别,同样须承担类似的法律责任。拟议条文亦会对清盘人提供适当保障:任何人须先取得法院的许可,才可针对有关清盘人提出关於承担法律责任的申请;
 
(二)订立新的披露规定,订明准临时清盘人及准清盘人,须披露其本人或家人与清盘公司的指明关系。此举既可提高委任过程的透明度,也可确保债权人在掌握相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委任决定;以及

(三)适当地把无资格获委任为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的人士的类别扩大,以涵盖有潜在利益冲突的人士等。

  有议员提出意见,希望政府尽快订立法定企业拯救程序。我的回应是,我们正积极拟订详细建议,务求为香港设立新的法定企业拯救程序和订立在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的条文。政府於二零一四年就这项立法工作提出一系列建议。立法建议普遍得到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及相关持份者的支持,我们现正拟备修订条例草案的法律草拟指示,并会征询相关持份者对有关细节的意见。我们期望在二零一七/一八年向立法会提交有关的修订条例草案。

  有委员包括刚才陈婉娴议员提到,政府应该加快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程序,有关意见,本局已经向劳工及福利局及劳工处反映,劳工处亦表示察悉有关意见。

  总括而言,《条例草案》提出的各项建议,将可改进香港的公司清盘制度,并使其更为现代化,对提升香港的营商环境尤为重要。如《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我们会尽快进行有关的公众宣传工作,并作出其他行政上的配套安排。例如,破产管理署会向业界发出通知及介绍有关事宜,并会透过其网页和物作出宣传。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及各项稍后提出的修正案。



2016年5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3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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