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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环境局局长黄锦星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2015年促进循环再造及妥善处置(产品容器)(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第2、4至8及10至14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第2、4至8及10至14条,以及删去第3条。修正案的内容已经载列於发送给各位委员的文件中。
修正案主要有两部分。首先,我们於去年向立法会提交了两项生产者责任法案,其中对《产品环保责任条例》和《废物处置条例》有类似的修订。本年三月,立法会已通过《2016年促进循环再造及妥善处置(电气设备及电子设备)(修订)条例》,作为实施废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计划的赋权法例。我们预计,废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计划将於二○一七年内率先推行,而本《条例草案》所处理的玻璃饮料容器生产者责任计划则会随后於二○一八年推行。考虑到上述工作计划,本《条例草案》内若干条文将须予以废除或修订。
其余修正案,旨在更准确反映我们的政策原意。其中,法案委员会曾就所谓「饮料」进行深入讨论。我们解释,「饮料」是日常消费品,在《条例草案》中应订立一般定义,这样较试图列举详尽无遗的产品清单更为合适,亦无须因应新产品的发展或技术而需经常更新或修订法例。法案委员会同意这个方向,但亦期望有清晰的规管范围。因此,我们在一般定义与规范定义之间作出平衡,并建议修订「饮料」的定义,列出七项主要饮品类别,以及属液体或含有液体及通常在稀释或调制后用作饮品的产品。
此外,我们因应法案委员会的观察所得,对本《条例草案》中「耗用」一词的定义略作修正,以更好反映政策原意。我们亦审视立法会早前审议废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计划的内容,建议若干修订,以便保持本《条例草案》与《电气及电子设备修订条例》中的相类条文的一致性。
法案委员会已详细审视上述修正案,并不持异议。我恳请各委员支持通过。
多谢主席。
完
2016年5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9时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