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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环境局局长恢复二读辩论《2015年促进循环再造及妥善处置(产品容器)(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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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局局长黄锦星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2015年促进循环再造及妥善处置(产品容器)(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於去年向立法会提交了两项强制性生产者责任计划的法案,其中《2016年促进循环再造及妥善处置(电气设备及电子设备)(修订)条例》已於本年三月获三读通过,为实施废电器电子产品强制性生产者责任计划提供法律框架。现在处理的《2015年促进循环再造及妥善处置(产品容器)(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则落实推行另一项针对玻璃饮料容器的强制性生产者责任计划。

  很高兴《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十分顺利,亦藉此机会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卢伟国议员以及其他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处的支持。稍后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修正案,把得到法案委员会支持的若干建议纳入《条例草案》。

玻璃饮料容器所构成的环保问题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玻璃容器。由於玻璃容器的剩余商业价值低,现时在本港产生的废玻璃容器大多弃置於堆填区,而非回收再用或循环再造。在二○一四年,这些废玻璃容器每日约有204公吨,占我们每日弃置的都市固体废物总量的百分之二点一,当中主要是玻璃饮料容器。然而,将废玻璃容器回收再用或循环再造,在世界各地均非常普遍。有见及此,我们按照二○一三年公众谘询所得到的意见,逐步筹备为玻璃饮料容器推行强制性生产者责任计划,配合相关的配套措施,希望做到化废为材,同时减低堆填区的压力。

《条例草案》主要建议

  我们建议,把《产品环保责任条例》的适用范围,分阶段延伸至若干「受规管物品」,而首阶段则涵盖以玻璃容器盛载的饮料。我们会按「污染者自付」原则,向有关的供应商收取循环再造征费,为推行生产者责任计划提供资金,透过公开招标方式委聘玻璃管理承办商,在计划下提供收集和回收(包括处理或再使用)服务。

  根据我们建议的征费机制,从事在本港分发受规管物品业务的制造商和进口商,须登记为「登记供应商」。他们须定期呈交申报关於在本港分发或耗用受规管物品的资料。环境保护署署长将据此计算须缴付的循环再造征费,向登记供应商收取。登记供应商须就所呈交的申报定期进行审计。至於具体的征费水平,我们会在确认生产者责任计划的全部成本后,在下一阶段透过附属法例厘定具体的征费水平,经立法会「先审议、后订立」程序后方可实施。

  重用废玻璃饮料容器对环境有莫大裨益,因为可节省由原材料制造玻璃所耗用的能源。为鼓励重用,我们建议设立豁免机制,让登记供应商提交「减少容器废物计划」,详列如何回收、再使用和最终循环再造玻璃饮料容器的运作细节,以申请豁免。如减废计划切实可行并合乎环境徖生原则,计划所涵盖的以玻璃容器盛载的饮品,可在符合若干执行标准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免收循环再造征费。有关建议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

  《条例草案》的另一部分,则修订《废物处置条例》,针对受规管物品所产生的容器废物(即废玻璃容器)引入发牌管制,以规管其处置(包括储存、处理、再加工和循环再造)。建议的发牌规定,旨在确保有关运作符合生产者责任计划的制度,透过建立一个循环经济,将废物转化为可再使用的资源。同时,我们建议加强进出口管制。除非有关方面证明容器废物出口后,会经适当程序妥为再使用或循环再造,而且该等程序的标准不逊於在香港的持牌处理设施处理的标准,否则他们将不会获发许可证。而容器废物进口香港亦同样受管制,以确保相关的进口必须有本地持牌循环再造商代为妥善处理。

法案委员会的关注

  法案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详细的审议,尤其在几方面有深入讨论。首先关於规管范围,法案委员会曾就针对「饮料」的定义进行深入讨论。我们采纳了委员会的意见,会在全体委员会阶段提出修正案,稍后我会再作解释。我们在拟订相关的运作细节时,会继续与相关业界紧密联系,在实施阶段亦会与业界保持沟通。

  此外,有意见认为应把更多以玻璃容器盛载的物品纳入强制性生产者责任计划。就这方面,在二○一三年的公众谘询期间,不同持份者均关注受污染的废玻璃容器有碍徖生,会令公众难以接受新的生产者责任计划。在处理废玻璃容器时,其受污染问题亦可能影响产品质素,以至降低循环再造玻璃物料的市场销售能力。再者,如同时将食物/酱料的玻璃容器纳入强制生产者责任计划内,则形同向该等日常生活用品收取循环再造征费,或会影响民生。尽管如此,我们仍会鼓励循环再造所有冲洗妥当的其他废玻璃容器,包括用以盛载食物或酱料的玻璃容器。

  另一方面,有委员期望《条例草案》除了为征收循环再造征费订立条文,亦应提出相关措施,加强蒥民、业界回收废玻璃容器的经济诱因,例如设立按金退还制度。正如我刚才所说,回收重用废玻璃饮料容器应予鼓励。目前已有供应商设立有关的回收安排,收集本身产品的废玻璃饮料容器后,进行妥善清洗消毒以供再使用。我们已表示会向该等供应商提供相应豁免。日后在考虑豁免申请时,我们亦不会受现时某些本地饮料生产商所采用的再使用安排所限。相反,我们会灵活考虑申请人所提交的减废计划是否切实可行,及能否确保有关的回收及再使用或循环再造安排合乎环保要求。日后承投玻璃管理承办商合约的人士,亦可在日后公开招标的投标书内,提出设立按金退还制度。

  最后,法案委员会十分关注整项生产者责任计划的效益问题,包括是否有适当的出路可以吸纳经循环再造的玻璃物料。我们强调,本地有足够出路,完全吸纳这项生产者责任计划下所产生的再造物料。除用作制造环保地砖和其他建筑材料外,废玻璃容器经适当压碎后可用作填海和其他土方工程的填料。我们亦会鼓励私营界别在其工程项目相应实行「环保采购」,令玻璃物料的出路更趋多元化。透过上述的应用,我们可以增加循环再造,减少废玻璃容器弃置於堆填区,从而节省我们有限的堆填空间及昂贵的土地成本。部分应用如涉及利用玻璃细粒替代河沙,更有助减少因抽取河沙而须挖掘河床的工程。这些挖掘工程会干扰海洋生态,并可能对河床及相关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而将玻璃物料循环再造成为新玻璃容器方面,更可节省由原材料制造玻璃所耗用的能源。

下一阶段的的筹备工作

  《条例草案》如获立法会通过,将为实施强制性玻璃饮料容器生产者责任计划定下法律框架。下一阶段,我们会就若干运作细节制定附属法例,包括为循环再造征费订定收费水平。我们亦会逐步扩大玻璃容器回收网络。截至二○一六年三月,全港共设有1 315个住宅回收点,相当於覆盖超过全港七成人口,而其他处所和公众地方则设有约580个回收点,主要服务工商业单位的回收点亦会逐步增加。此外,我们会继续透过「绿在区区」项目及其他推广及公众教育活动,让更多公众参与实践「干净回收」。我们并会向市民、业界及其他持份者加强宣传生产者责任计划的落实细则。

  主席,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6年5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0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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