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5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合并辩论发言(三)(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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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第四项辩论,就《2015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邓家彪议员提出引入按投资表现而撤销对核准受托人的核准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邓家彪议员的修正案,要求「预设投资策略」下的「核心累积基金」的按年计算平均投资回报率,必须在每五年内不少於同期的消费物价指数的增幅。
 
  刚才邓家彪议员讲述了他提出此修正案的用心,我理解你的用心,你希望用方法令基金经理有赏罚。我想指出的是,今次在「预设投资策略」下的「核心累积基金」有一个拟定的环球配置的资产,我想你是明白的,有六成是股票、四成是债券,由於是环球配置,基本上此组合反映全球大市的大约回报,希望你明白这一点。
 
  在这个情况下,每个基金经理的自由度不大,因为整个设计是以一个标准化的投资方案,让他们跟随。若要看基金经理的表现,市场上的惯常做法是跟市场上的标竿(benchmark)比较,很少人会以通胀去比较,所以我想指出这一点。
 
  虽然你指出,过去看过数据,平均过去五年,有类似基金的回报是高於通胀,这固然是事实,但事实上,我们无法估计将来会否如此,将来的市场发展和股市波幅如何,加上本地通胀有时候亦难以控制,而环球基金跟本地通胀两者可以说未必有关系。所以透过此法例,如果要规定回报在五年之内不少於同期的本地通胀,事实上难以做到,可能对基金经理受托人而言是不合理的要求,因为本身我们已经限制了其投资组合。而你提议的后果是要撤销计划的核准,这是不对称的罚则。
 
  我明白你提出此议案的精神,但事实上目前来说,整个法例希望提出一个「核心基金」的设计,跟修正案的精神并不吻合。
 
  我想指出,如果你的修正案一旦获得通过,虽然我觉得不应该通过,因为在法案委员会的讨论中,没有委员对此修正案表示支持。但如果一旦获得通过,我将在全体委员会阶段,撤回建议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实施策略的修正案,并动议采用以生效日期公告的方式实施。
 
  如果修正案获得通过,我们须研究是否需要引入其他修订,以合理化有关条文,我们不知道何时可实施《条例草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反对这项修正案。



2016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