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5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合并辩论发言(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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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第三项辩论,就《2015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谭耀宗议员)的第一至三组、邓家彪议员的第一及二组及黄毓民议员的第一组有关收费管控机制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知道议员都支持今次议案提出首次引入的收费管制,这个收费管制亦是今次修改条例的最大新猷,争拗点只是开始的收费上限水平及收费管制的范围。

  首先我想重申几点:第一,我们建议设定的收费上限,是包括核准受托人、保荐人或行销商、保管人及基金经理等服务提供者的费用总和,当中包括了行政费用,我们并不是只就基金经理的收费设限。

  第二,我们将开始的收费上限水平设於0.75%,已经是一个非常进取的水平。在现时460多个强积金成分基金中,只有约10个收费低於0.75%。

  现在,我会解释为何政府反对由谭耀宗议员代表法案委员会提出的修正案,以及分别由邓家彪议员及黄毓民议员提出的修正案。

  法案委员会的首两组互为替换的修正案同时建议把「实付开支」纳入法定的收费管制上限内。

  第一组修正案是建议把「实付开支」纳入建议按净资产值及按日计算的0.75%收费管制上限内;而第二组修正案则是在0.75%的收费上限外,另设按净资产值计0.2%的「实付开支」上限,但上限按年计算。我们认为立法规管「实付开支」在执行上有困难,亦会令计划成员利益受损。原因如下:

  一直以来,强积金成分基金的收费是按每日净资产值的某个百分比计算,而核数、法律服务的「实付开支」或按交易量计算的保管人费则是实报实销。故此,采用以净资产值方式的计算方法与这些「实付开支」现行的计算方法并不相容。

  「实付开支」并非核准受托人可以预计及控制,受托人或会为了符合「实付开支」的法定上限而放弃某项交易(例如出售投资,尤其是股票),则很可能有违计划成员的利益。

  此外,成分基金一般不会直接投资於投资市场,而是透过不同基础投资项目基金作为投资组件作投资。《条例草案》提出的收费管制,已涵盖成分基金层面及基础投资项目层面的管理费。

  可是,核准受托人一般无法控制在基础投资项目基金层面(尤其是海外基础投资项目基金)的「实付开支」款额,而且他们一般只有关乎成分基金层面的开支种类及款额总数资料,核准受托人在合规方面有实际困难。

  至今,业界及积金局对於如何执行第一组修正案,即将「实付开支」纳入0.75%收费上限内,仍毫无头绪。但业界已向政府明确表示采用按年计算的第二组修正案,因与现行的计算方法较近似,会较易符合规定,但仍需研究如何更新系统,以计算「实付开支」。

  如「实付开支」最终须受法例规管,政府及积金局需重新研究「实付开支」上限的可行计算方法,并与业界商讨,以确保能够切实执行有关法例。由於进行有关工作需时,政府难以预料生效日期,并会在全体委员会阶段,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第一条,建议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条例,并撤回建议以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为条例生效日期的修正案。这意味我们将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在今年年底前推出「预设投资策略」,最终令计划成员未能早日受惠於有收费管制的「预设投资策略」。

  黄毓民议员第一组修正案建议把收费上限的水平下降至0.59%,这个水平如何定出,我们无法理解。陈婉娴议员在上星期五的发言中引述安永於二零一二年发表的「香港强制性公积金制度行政成本研究报告」时,亦误以为报告确定0.59%收费上限的可行性。我想澄清该0.59%的开支比率只是当时加权平均基金开支比率有关「投资管理」的细分部分。而正如我刚才所解释,我们建议的收费上限是包括核准受托人、保荐人或行销商、保管人及基金经理等服务提供者的费用总和,范围比安永报告中的「投资管理」部分阔很多。

  政府认为黄毓民议员提出的修正案是随意的,没有经过公众谘询。我们看不到有任何有意义的理据支持初步把收费上限设在0.59%的水平。

  政府的意向是尽量降低强积金收费。然而,无论一项收费管控措施的用意是多么良好,这项措施也必须合理、可行及不会限制了建立能达致退休储蓄长远目标的最佳投资组合的弹性。

  相反,我们建议的0.75%收费上限,是二零一五年三月公布的谘询总结中的建议水平,参考了现时核准受托人就强积金成分基金所收取的管理费用、现有预设基金的不同资产规模,以及在收费上限的水平下建立最佳投资组合的可行性及灵活性后,才审慎厘定的。核准受托人并已按照0.75%收费上限,设计预设投资策略的投资组合。

  倘若现时重新订定收费上限,这将代表核准受托人须重新设计预设投资策略的投资组合。再者,部分规模较小的强积金计划核准受托人,将无法为预设投资策略建立一个符合法例规定的最佳投资组合。他们可能须重组其强积金计划,以符合收费上限的规定;或在最坏情况下,考虑退出强积金市场。

  一旦修正案获通过,我将在全体委员会阶段,撤回建议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实施策略的修正案,并动议采用以生效日期公告的方式实施。而我必须指出,基於种种关於实施0.59%收费水平的不明朗因素,我现时对实施0.59%收费水平没有信心,最后可能要「推倒重来」。

  法案委员会第三组修正案是在条例中加入日落条款,以期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预设投资策略的收费管控机制。

  我们认为设定无条件的日落条款,是完全没有需要的。

  我们无法理解就「预设投资策略」的收费管控机制设定实施限期对计划成员有什么好处,更会对有兴趣参加预设投资策略的计划成员造成不必要的混淆及不确定情况。

  事实上,日落条款可能令计划成员不会选择投资於「预设投资策略」,因而未能有效地协助那些不积极的计划成员。

  此外,如收费管控机制在实施五年后(即建议的二零二一年)被取消,则只会牺牲了选择参加「预设投资策略」的计划成员的利益,得益的则只会是核准受托人。

  故此,一旦法案委员会第三组修正案获通过,我将在全体委员会阶段,撤回建议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实施策略的修正案,并动议采用以生效日期公告的方式实施。政府现时无法预料实施修订条例的日期。



2016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