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六题:外籍家庭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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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行法例规定,在港经营职业介绍业务人士,必须领有劳工处发出的职业介绍所牌照(或豁免证明书)。此外,有个别外佣输出国家要求,提供外籍家庭佣工(外佣)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介绍所(外佣职介所),必须领有其发出的经营许可证明,才可从该国家安排外佣来港工作。然而,据报现时本港约有七成的外佣职介所没有相关许可证明,而只是与持有许可证明的职介所挂恥以输入外佣,导致外佣质素参差。例如,据报有外佣职介所向准雇主介绍怀孕、吸毒、负债累累及在床底藏刀的外佣。另一方面,有些外佣刻意为难雇主,务求被提早终止合约以转换雇主(俗称「跳工」)问题日益严重。此外,据报外佣在约满后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提出酷刑/免遣返声请以继续留港的个案近期激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本年至今,劳工处及消费者委员会接获涉及外佣职介所未持有劳工处发出的牌照及/或外佣输出国发出的许可证明的(i)投诉宗数、(ii)有关跟进工作,以及(iii)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为何;

(二)现行法例及输入外佣机制,对那些被冒称持有牌照/许可证明的外佣职介所误导,因而不幸聘用了怀孕、吸毒、负债累累或意图跳工的外佣的雇主有何保障;

(三)二○一四年至今,入境事务处发现多少宗外佣涉嫌「跳工」的个案,以及拒绝了多少宗外佣转换雇主申请;有多少名外佣在转换雇主申请被拒后随即提出酷刑或免遣返声请;声请详情和当局跟进工作为何;及

(四)鉴於审计署於本年四月五日发表的报告指出,入境事务处有需要加强对怀疑跳工外佣采取跟进行动,该处至今落实了哪些审计署的改善建议,以及有何新政策及措施以遏止外佣跳工的情况?

答覆:

主席:

  就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在谘询相关政策局、部门及机构后,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第XII部及《职业介绍所规例》(第57A章),所有在香港经营职业介绍所的机构或人士,必须领有劳工处发出的职业介绍所牌照。相关法例并无规定经营职业介绍所的机构或人士,必须先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无论有否其他国家的认可,所有在港经营的职业介绍所均须遵守所有香港法例,包括上述条例及规例。

  劳工处负责执行上述条例及规例。在接获任何涉嫌无牌经营职业介绍所的投诉后,劳工处会迅速展开调查;如有足够证据,便会提出检控。二○一五年,一间职业介绍所因无牌经营而被定罪。本年截至四月底,劳工处共接获13宗涉及外佣职业介绍所无牌经营的投诉,正在调查当中。消费者委员会并没有备存提问涉及的统计数字。

  为促进业界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素,劳工处已草拟《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并正就草拟本谘询公众。守则草拟本所载列的标准当中,包括要求职业介绍所应查核求职者和雇主双方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属实;并保持具透明度的营运手法,列明服务条款、收费细节及投诉程序等。守则草拟本亦要求职业介绍所与雇主拟订书面服务协议和提供付款收据及雇佣合约予立约双方。在谘询期於本年六月十七日完结后,劳工处会考虑所收集的意见,适当完善并颁布守则,供业界依循。如职业介绍所未能符合守则内的条文,劳工处可发出警告信,促其纠正,劳工处处长亦可按《雇佣条例》的有关条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其中包括职业介绍所实施实务守则的情况,拒绝续发或撤销其牌照。

(三)现时有超过34万名外佣在港工作,大部分均在完成合约后才转换雇主或与同一雇主续约。然而,针对当中个别外佣怀疑滥用提早终止合约以转换雇主的情况,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自二○一三年六月起成立特别职务队,加强审查在过往12个月内曾有两次或以上提早终止雇佣合约纪录的外佣所提出的新签证申请,以加强打击「跳工」的情况。由二○一四年一月至二○一六年四月期间,入境处共审查6 668宗怀疑「跳工」的外佣工作签证申请。经详细审核后,拒绝其中519宗涉及滥用的申请,而自愿撤销或未能跟进的申请(即雇主或申请人未能就申请继续提供所需文件或资料)则共有680宗。

  自二○一四年三月统一审核机制实施起,入境处接获由前外佣提出的免遣返声请数字如下:

年份     前外佣声请  整体声请  占整体声请
       数字     数字    个案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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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   748      4 634   16.1%
(三至十二月)
二○一五   480      5 053   9.5%
二○一六   149      1 515   9.8%
(一至四月)

  入境处未有备存前外佣的声请中,属外佣在转换雇主申请被拒后提出酷刑或免遣返声请的数字。

(四)应审计报告的建议,入境处已实行一系列措施以进一步打击「跳工」的情况,包括优化工作流程、增加人手处理个案以及向员工发出清晰的工作指引,当中包括就联络前雇主或外佣、翻查雇主及外佣的相关纪录(包括双方提早终止合约的原因)等具体指示。入境处会密切留意有关审批的情况,适时检讨措施的成效。



2016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