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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五日)立法会会议上张国柱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长张炳良教授的答覆:
问题:
有不少租者置其屋计划屋(租置屋)的居民向本人反映,指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在某些租置屋拥有大量未售出单位,但房委会身为屋大业主,在参与租置屋的管理工作上却有欠积极而且采取双重标准。例如,房委会身为良景多个单位的业主,却没有参与处理该屋的小贩问题,并指有关问题须由该屋的业主立案法团(法团)负责处理。由於该屋的小贩问题多时未获解决,本年二月接连发生因扫荡小贩而引起的冲突。此外,有非政府机构向本人求助,表示在使用山景的设施时多次遭到刁难。本人协助该等机构向有关政府部门作出跟进时,获告知虽然房委会委派了一名代表出任山景法团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并有一票的投票权,但会贯彻尊重及维持法团独立自主的精神而不介入该屋的管理工作。然而,房委会的代表在粉岭祥华法团去年八月的业主大会上,投票反对业主推翻更换水喉工程的决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楼龄最长及最短的租置屋名称分别为何;按租置屋名称列出各屋目前的居民人数,以及现时各屋未售出单位的数目及百分比;
(二)过去五年,房委会的代表於租置屋法团的业主大会上作出投票的总次数,并按屋名称列出房委会拥有有关屋的业权分数占该等屋的业权分数总和的百分比;及
(三)鉴於有居民质疑房委会在租置屋管理问题上持双重标准,政府有否评估对房委会的质疑是否成立;当租置屋法团处理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管理问题时,房委会以何标准及机制决定对有关问题的立场及处理方式?
答覆:
代主席: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於一九九八年推出「租者置其屋计划」(租置计划),让租户可选择以折扣价购买所居住的单位。其后,为配合当时政府於二○○二年重新订定的房屋政策,房委会在二○○五至○六年已终止该计划;不过,既有39个租置计划屋的租户仍可选择购买其所住单位。现时所有租置计划屋均已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法团),并已自行委聘物业管理公司执行其屋的管理及维修工作。
就张国柱议员的问题各部分,我现综合答覆如下:
现时全港39个租置计划屋,楼龄介乎25至34年,共提供约184 000个单位,迄今,已售出约132 800个单位,占总数七成左右。销售数字详情载於附件一。
所有租置计划屋,无论售出多少单位,均与一般私人物业无异,即受《建筑物管理条例》(条例)(第344章)、政府租契(地契)及大厦公契所规管,其日常的管理事务由法团按照大厦公契及条例的规定,召开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会议或业主大会进行商讨及议决,并由法团委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执行。
房委会一直协助租置计划屋业主成立法团,以管理自己的屋。法团接收屋管理权后,便全权负责管理及维修屋内的公用地方及设施。
作为租置计划屋内未出售单位的业主,房委会委派房屋署代表参选法团的管委会,若当选,会与其他委员共同参与屋管理工作。由於房屋署代表在屋管理方面具有经验,与政府部门有较密切联系,所以会不时就日常管理和大厦公契及相关条例的规定向法团提供意见。作为业主一分子,房屋署代表会鼓励各业主以屋的整体利益为依归,以保障所有业主(包括房委会)的权益,并确保屋管理的质素及成效。房委会亦会反映未出售单位租户的意见,并鼓励法团及物业管理公司与租户保持沟通。
按照法例,在管委会会议上,出席的每名委员(包括房屋署代表)就每项议决事项均持有一票。因此,在管委会可以决定的屋管理事务上,若有过半数委员赞成,即使房屋署代表投反对票,议决事项仍可通过。
就业主大会而言,除条例订明的情况外(见注),业主大会上提出的事项均以过半数业权决定。由於房委会在租置计划屋仍持有相当数量的业权(约由一成半至七成半不等),因此房屋署会审慎厘定遇到这些问题时的投票策略。
一直以来,为了鼓励业主参与屋管理事务并提倡业主自主,房委会无意主导屋事务。因此,房屋署代表於业主大会及管委会进行表决一般管理事宜时保持中立,让其他业主决定屋的日常运作。但於下述情况,房屋署代表会积极行使房委会业权:
(一)就具深远影响的重要事宜投票,例如议决增加管理费、委聘物业管理公司或推翻经业主大会通过的事项时,以保障整体业主(包括房委会)的利益;
(二)就采购升降机的维修保养服务事宜上,投票批予有原厂保养的承建商;
(三)在议决维修基金运用的事宜上;及
(四)选举管委会成员时参与投票,支持房屋署代表。
过去五年,房屋署代表曾於各租置计划屋的业主大会上,就约200项的议决事项投票(简要载於附件二)。各个屋及法团的实际运作情况各有不同,房委会会在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及考虑相关契约和法例的规定后,谨慎决定如何行使投票权。
租置计划屋与私人物业无异,由法团代表所有业主依照法例、地契及大厦公契去全权负责管理及维修屋内的公用部分,包括公用地方的小贩摆卖问题、道路管制及维修保养等事宜。作为业主之一,房委会除按业权管理分数支付管理费外,亦有委派房屋署代表参与法团事务,并会在有需要时联络其他政府部门,以提供协助。遇到重大事宜,会小心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屋妥善管理,维持社区和谐。
注:
有关的情况是:
(i)在作出有关管委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如设立)、秘书和司库的委任时,须以「得票最多者当选」投票制进行;及
(ii)在议决更改法团名称时,须以不少於75%的票数通过。
完
2016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