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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长期护理及福利设施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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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超雄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随香港近年人口老化及残疾人口上升,社会对长期护理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截至本年三月三十一日,分别有3 753人及9 691人正轮候各类为残疾人士而设的日间服务及住宿服务,亦有近32 000人正轮候各项受资助长者住宿服务。然而,政府经常以觅地困难作为难以在短期内增加该等服务的理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考虑在规划租住公屋及居者有其屋计划项目时,拨出不少於十分之一的建筑面积,以供设置长期护理及福利设施,以增加该等设施的供应,以及让服务使用者融入社区;如会,实施时间表及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政府作为香港铁路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会否要求该公司在进行铁路沿线住宅物业发展项目时,拨出不少於十分之一的建筑面积,以供设置长期护理及福利设施;如会,落实时间表及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考虑日后在出售住宅用地时,在土地契约加入条款,规定发展商须拨出不少於十分之一的建筑面积,以供设置长期护理及福利设施;如会,落实时间表及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代主席:

  一直以来,政府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增加安老及康复服务设施的供应,其中包括兴建安老院舍、长者日间护理中心或单位及残疾人士院舍等。就张超雄议员的问题,我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现行机制,规划署或房屋署会就具潜质作公营房屋发展的新发展区或用地,与包括社会福利署(社署)在内的各相关部门及机构商议,及谘询区议会的意见,从而在有关公营房屋项目中,就社区设施(包括福利、教育、康乐等设施)的供应作出规划。在这个安排下,社署会在房屋署就公营房屋发展的初步规划阶段,研究在公营房屋项目内提供福利设施的需要及可行性。一般来说,社署会考虑区内的需要、福利服务的整体需求、不同福利设施的楼面面积要求、用地的位置及其交通便利程度,以及各相关部门就用地限制及发展参数和局限所提出的意见(包括环境因素,例如噪音和空气质素),以订定适宜的福利设施建议,回应因公营房屋发展所带来的服务需求,并照顾社会整体的需要。房屋署在考虑是否在新公营房屋项目设置社区设施时,会考虑个别用地的限制、设置所需设施的可行性及适切性、不同社区设施的需求、所涉及设施的拨款安排、相关的条例、规则与规例等。

  鉴於现行机制可让公营房屋得以地尽其用及灵活回应社会对房屋及不同类别的社区设施的需求,政府无意硬性规定公营房屋项目划出指定比例的建筑面积作设置福利设施之用。

(二)及(三)在私人发展项目(包括铁路物业发展项目)方面,规划署会因应不同政府部门提出的要求协助物色合适的用地或项目,在规划及技术可行并且有实质需要的情况下,通过在合适的政府拟售土地或铁路物业发展项目中,加入适当的要求以提供政府、机构或社区设施(包括福利设施)所需的楼面。现行机制具灵活性,能有效回应社会上对各类设施的不同需求。由於应否於私人发展项目加入有关设施,需视乎前述多项因素,包括整体需求,以及发展项目是否合适等,政府无意就所有私人发展项目(包括铁路物业发展项目)须提供的福利设施楼面订下硬性指标。

  我须重申,除了透过上述机制增加包括安老及康复服务的福利设施外,劳工及福利局(劳福局)及社署亦积极物色空置的公共房屋单位及空置校舍改作安老及康复服务设施,并会善用津助院舍的空间及透过购买有质素的私营院舍宿位等,以增加资助服务的供应。

  此外,政府在二○一三年推出了「私人土地作福利用途特别计划」,鼓励非政府机构透过扩建、重建或新发展,善用其拥有的土地,提供多元化的安老及康复服务。

  劳福局及社署会继续与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努力,为包括长期护理在内的福利设施作出合适的筹划。



2016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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