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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医院管理局精神科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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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秀兰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有护理安老院舍(院舍)员工把情绪不稳的院友转介至医院管理局辖下的精神病院。该等院友的家属相信院舍这样做是惩罚不合作的院友。此外,有院友被判入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治疗中心)接受治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过去三年,每年院舍把院友转介至各个精神病院的个案宗数(按精神病院名称以表列出分项数字),以及一般的转介理由为何;

(二)过去三年,每年院友被判入治疗中心接受治疗的个案宗数,以及一般的判处理由为何;

(三)在第(一)及(二)项的个案当中,院友入住精神病院或治疗中心的日数为何(按附表一列出分项数目);及

(四)在第(一)及(二)项的个案当中,有多少名院友曾被院舍转介至精神病院或被判入治疗中心超过一次,而再次被转介或被判入该等院所的理由一般是否与首次被转介至或被判入该等院所的理由相同;再次被转介至或被判入该等院所的院友的入住日数为何(按表二列出分项数目)?
 
答覆:

主席:

(一)、(三)及(四)一般而言,现时有需要接受医院管理局(医管局)精神科住院服务的病人(包括正入住护理安老院舍(院舍)的病人),会被送往医管局辖下指定的精神病院。根据《精神病院(综合)宣布令》(第136B章),指定的精神病院分别为青山医院、葵涌精神病观察治疗院(葵涌医院)、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精神病观察治疗院(东区医院)、新界东区精神科观察治疗中心(大埔医院)及九龙精神科观察治疗中心(九龙医院)。

  对于经医管局的医生评估后,认为有需要接受医管局精神科住院服务并愿意入院接受治疗的病人,医管局会根据《精神健康条例》(《条例》)(第136章)第30条,要求病人或(如该病人在16岁以下)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签署《自愿留医申请书》,申请书递交医院院长后,该院院长便可收纳该病人为自愿入院病人。

  另外,根据《条例》第31条,基于病人本身的健康或安全,或是为保护他人着想,任何人士可向区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申请将患有精神紊乱的病人羁留以作观察。相关申请必须包括一名注册医生所提供的意见,证明该病人已符合有关法定条件。如病人不满有关命令,可透过《条例》第59B条,向精神健康覆核审裁处提出申请,要求覆核其个案。

  过往三年,透过「自愿留医」及「法庭命令」两个途径入住医管局辖下指定精神病院的院舍病人人次载于表三。

  在表三的个案当中,入住医管局辖下指定精神病院的院舍病人人次的住院日数载于表四。

  在表三的个案当中,入住医管局辖下指定精神病院多于一次的院舍病人人数载于表五。

  医管局精神科没有备存病人住院或再入院的理由。

(二)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为惩教院所,是根据法庭命令羁押在囚人士,并提供精神观察、治疗、评估或特定心理服务。惩教署没有备存院舍院友被法庭判处进入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的资料。



2016年4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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