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三题:环境局常任秘书长及环保署署长的职责
***********************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卢伟国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环境局常任秘书长负责拟订环保政策,而环境保护署(环保署)署长(署长)则负责执行该等政策(包括执行若干法定职能)。二○○七年七月一日至今,该两个职位由同一人出任。有社会人士关注,一人身兼政策制订和执行两职存在角色冲突,因此建议当局考虑恢复过往做法,即该两个职位由不同人出任,并且由环保署专业职系人员出任署长一职,以确保署长可不偏不倚地履行相关职责。环境局局长(局长)於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在本会环境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回应委员提问时表示,这方面可以有改善和检讨的空间。鉴於局长作出上述回应至今三年多,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当局有否因应社会人士的关注和建议,检讨环境局及环保署之间的分工及它们的运作,以及上述两个职位的人事安排等事宜;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为使政策的制订和实施产生协同作用和提高运作效率及工作成效,政府由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将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与前环境运输及工务局环境科(环境科)合并。

  合并后环境科及环保署负责执行环保法例、监测环境、发展和管理废物处理设施、监管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和参与城市规划工作、筹办提高环保意识的活动,以及落实环保政策,亦负责制订政策的整个过程,当中包括现行政策的检讨、修订以及发展的构思,以及相关的技术/科研背景研究及资料搜集等工作。此举既可集中政府在推动环保政策和管理的资源,又能加强执行政策的人员对政策的承担。在合并的架构下,环境科常任秘书长同时担任环境保护署署长一职,并执行有关法例之下的法定职责。

  其后,政府在二○○七年七月一日进行的政府总部决策局改组中,成立环境局,除负责环境科的政策外,并加入能源和可持续发展政策等。为反映扩大的政策范畴,政府将环境局编制作出适当调整,并同时保留与环保署合并的架构。环境局常任秘书长继续担任环境保护署署长一职,以及执行相关法例的职责,维持不变。

  环境局和环保署的现行合并架构是政府考虑了推动环境保护以及相关工作的需要所作出的安排,并已按既定程序,包括立法会详细审批及同意才成立。政府的政策制订与执法工作均是按公平、公正、具高透明度和遵守法律原则进行,现行的架构不存在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况。

  政府一向会按情况不时检讨部门架构及人手,以达至更高的运作效率及工作成效,确保政策的制订与实施与时俱进。



2016年4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6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