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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法定侍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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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伟强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去年二月二十七日开始实施的《2014年雇佣(修订)条例》(侍产假法例),合资格的男性雇员可就其配偶/伴侣每次分娩享有三天侍产假,并可获发款额为其每日平均工资80%的侍产假薪酬。关于侍产假法例的推行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统计由去年二月二十七日至今期间,曾放取侍产假的男性雇员人数及所涉家庭数目;若有,列出有关该等男性雇员的下述资料:
(i)工作机构类别(即公营/私营),
(ii)放取侍产假日数(即3天以下、3天、4天、5天、6天、7天及7天以上),
(iii)放取侍产假的方式(即一次过放取、分开放取及其他),
(iv)放取侍产假的时间(即预计婴儿出生前的3至4星期内、预计婴儿出生前的1至2星期内、婴儿出生当日起的首1至2星期内、婴儿出生当日起的3至4星期内、婴儿出生当日起的5至10星期内及其他),及
(v)侍产假薪酬的水平(即款额为每日平均工资的100%、80%及其他);及

(二)鉴于当局曾承诺,在推行侍产假法例一年后检讨其运作,并探讨有关安排的改善空间,该项检讨是否已展开;若然,检讨的内容及进展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何时展开检讨?

答覆:

主席∶

  就郭伟强议员两部分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2014年雇佣(修订)条例》,雇主须按法例向合资格男性雇员提供有薪侍产假。如雇主的情况许可,我们亦鼓励他们作为其中一项家庭友善雇佣措施,给予男性雇员优于法例规定的侍产假福利。由于雇主与雇员无须就放取侍产假安排向政府呈报,劳工处并无曾放取侍产假的雇员及所涉及的家庭数目的资料;但粗略估计,自上述修订条例于二○一五年二月实施以来,应有数以万计的合资格男性雇员及其家庭已受惠于法定侍产假。

(二)劳工处已开展法定侍产假实施情况的检讨工作,并快将向劳工顾问委员会及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汇报有关的进展。



2016年4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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