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草拟本展开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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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处今日(四月十五日)发布《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草拟本(守则草拟本),并展开公众谘询。谘询期至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止。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考虑到雇主和求职者对职业介绍所服务的期望及关注,劳工处希望透过发布实务守则,供职业介绍所业界依循,以促进业界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素。」

  守则草拟本包涵五个章节及八个附录。第三章主要重申在《雇佣条例》(第57章)和《职业介绍所规例》(第57A章)下,职业介绍所持牌人营运时必须遵守的主要法定要求。第四章则阐明劳工处处长期望职业介绍所持牌人在经营时应达到的最低标准。

  发言人指出:「职业介绍所持牌人能否符合有关标准是劳工处处长在考虑持牌人是否经办职业介绍所适当人选时,会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雇佣条例》第53(1)(c)(v)条赋予劳工处处长权力,如他基於任何其他理由,合理地信纳某人并非经办职业介绍所的适当人选时,可拒绝发出、拒绝续发或撤销职业介绍所牌照。」

  在第四章所载述的标准当中,其中一些与提供外籍家庭佣工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所(外佣职业介绍所)尤其相关。外佣职业介绍所能否达到相关标准亦是劳工处处长是否向其发出或续发牌照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守则草拟本可於劳工处和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各区民政事务处谘询服务中心索取,或在劳工处网页(www.labour.gov.hk/tc/copconsultation.htm)下载。

  职业介绍所业界相关的持份者及公众人士可在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或之前,透过电邮至copconsultation@labour.gov.hk、传真至2111 3395,或邮寄至九龙旺角道1号旺角道壹号商业中心9楼906室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事务科,就守则草拟本提出书面意见。如欲查询更多资料,可以浏览劳工处网站,或致电劳工处热线2111 3857。



2016年4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3时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