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事务管理局不会继续进行暂时吊销亚视免费电视牌照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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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通讯事务管理局发出:

  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决定,不会继续按照《广播条例》进行暂时吊销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亚视)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免费电视牌照)的程序。

  通讯局在作出不会继续进行有关程序的决定时,除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外,亦考虑了《广播条例》下暂时吊销牌照的程序和所需时间,以及二○一六年四月一日之后,亚视已不是《广播条例》下的免费电视牌照持牌机构,而再无有效的牌照可被暂时吊销。尽管通讯局已给予亚视机会就有关事宜作出申述,惟亚视并没有提交任何申述供通讯局考虑。

  通讯局发言人今日(三月二十四日)解释:「尽管通讯局决定不会继续有关程序,鉴於亚视先后於二○一六年二月及三月期间屡次严重违反牌照条件及法定条文,通讯局坚信有极为充分的理由,就违规事项向亚视施加其可根据《广播条例》向持牌机构施加的最严厉惩处,即暂时吊销亚视的免费电视牌照三十天。」

  通讯局发言人指出:「即使通讯局不会继续进行有关程序,但通讯局已清楚向亚视表明,亚视屡次严重违规的纪录,会构成亚视及在有关违规事宜发生时对亚视行使控制的人士的业务纪录。通讯局日后如需评估亚视及对其行使控制的人士是否符合『适当人选』的规定时,会考虑有关纪录。」
   
  通讯局亦已向亚视表明,尽管通讯局不会继续进行暂时吊销牌照的程序,这不应被视作通讯局姑息亚视的行为,或被视作对其违规事项不予追究。就亚视违反法例规定、牌照条件,以及未能遵从通讯局的命令及指示等事宜,通讯局会保留对亚视采取一切行动及程序的权利。

  通讯局在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决定根据《广播条例》的规定,启动暂时吊销亚视的免费电视牌照三十天的程序,是基於通讯局信纳,亚视在二○一六年二月期间未能:

(一)遵守牌照条款的规定,於二○一六年二月六日至二月十九日期间在本港台播放详尽新闻报道;并於二○一六年二月六日起,未能在国际台播放详尽新闻报道;

(二)遵守《广播条例》下有关公司董事必须符合居港规定的要求;

(三)遵从通讯局发出的指示,在通讯局订明的限期或之前缴付欠交的免费电视牌照费的第一期费用;以及

(四)在通讯局订明的限期或之前缴付两项罚款,

足以构成可根据《广播条例》第31条暂时吊销其牌照的理由。通讯局根据《广播条例》的规定,在同日向亚视发出书面通知,述明通讯局正在考虑暂时吊销其免费电视牌照及有关考虑的理据,并邀请亚视在二十八日内(即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或之前)作出申述。

  其后,通讯局在二○一六年三月知会亚视,认为亚视未能:

(一)於法定限期前缴付其免费电视牌照可变动费用的暂定款额;以及

(二)遵从通讯局发出的指示,在通讯局订明的限期或之前缴付欠交的免费电视牌照可变动费用的暂定款额,

足以构成可根据《广播条例》第31条暂时吊销其免费电视牌照的附加理由,并向亚视发出书面通知,邀请亚视作出申述。

  尽管通讯局在决定对亚视启动暂时吊销牌照的程序时,已知悉暂时吊销牌照的法定程序不会在亚视免费电视牌照届满前完成(注),但通讯局认为,其作为监管机构有责任尽力履行规管广播业的法定职能,并向亚视施加与其违规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相称的惩处。基於上述原因,以及为维护规管架构的完整性及向广播业传递正确信息,通讯局决定对亚视启动暂时吊销牌照的程序。

  发言人表示:「亚视的免费电视牌照将於八日后届满。通讯局要在亚视免费电视牌照於二○一六年四月一日届满前完成所有暂时吊销牌照的程序,确有实际困难。由於亚视停播在即,就算通讯局作出暂时吊销牌照的决定,届时执行有关决定已无实质意义。」

  发言人续解释:「通讯局既然知道按照法定时间表并不可能落实其暂时吊销牌照的决定,从务实的角度而言,纯粹为完成有关程序而举行公开聆讯,并不符合善用公帑的原则。」

  以上为通讯局决定不会继续按照《广播条例》进行暂时吊销亚视免费电视牌照程序的原因。

注:《广播条例》订明,在通讯局决定是否暂时吊销免费电视牌照前,须向持牌机构送达书面通知,述明关於暂时吊销牌照的建议的申述,可在一段不少於二十八日的期间内向通讯局作出,以及在适当情况下,通讯局应进行公开聆讯。《广播条例》亦订明,在有关提出反对暂时吊销牌照的法定上诉期限届满前(即通讯局通知亚视有关决定的三十日内),暂时吊销牌照的决定不得生效。



2016年3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