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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5年存款保障计划(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张华峰议员、其他委员,以及立法会秘书处的努力,令审议《2015年存款保障计划(修订)条例草案》的工作顺利完成。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存款保障计划条例》,将厘定补偿的基准,由按净额转为按总额计算,藉以使存款保障计划(存保计划)被触发时,加快厘定受影响存款人应得的补偿金额,及向他们发出补偿通知。
虽然香港的存保计划自二零零六年全面推行以来从未被触发,但计划对巩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非常重要,建议亦参考了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间的发展。
在建议的总额发放方式下,一旦存保计划被触发,在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存保委员会)厘定补偿金额时,存款人的受保障存款无须如现行安排,与其拖欠同一银行的债务作抵销,补偿金额以现时保障额50万元为上限。相应地,存保委员会可按总额基准,从有关银行的资产中追讨已发放的补偿,以及按此基准,向银行收取存保计划基金的供款。考虑到存保计划基金的目标规模,条例草案未有调整银行的供款水平。政府预期,采用建议的总额发放方式,估计可令存保委员会的发放补偿速度,由净额计算下的大约六星期,缩减到约七天内完成。同时,因应较精简的资讯处理及申报等要求,银行的资讯科技成本预期会减少。
正如我在动议二读时表示,条例草案的建议并不会解除存款人未偿还予有关银行的债务,现行在《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下适用於银行破产情况的债权人等级及清盘程序将维持不变。存款人在收到补偿后,仍须履行责任向该银行或其清盘人缴付任何未偿还的债务,而条例草案不会影响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任何现有合约(例如贷款或按揭)的效力。超出计划保障额的存款金额,仍可按照相关法律与存款人在该银行的债务结欠互相抵销。
条例草案载有其他轻微修订,以加快发放补偿的程序,包括赋权存保委员会利用电子通讯渠道向存款人发出有关补偿安排的通知。
条例草案亦微调厘定用以计算存款补偿的累计利息或外币换算的「截算日」的安排,以确保在原讼法庭已就某银行作出清盘令,或金融管理专员已向存保委员会送达通知时,即时触发存保计划。
代主席,虽然本港金融体系稳健,基本经济因素良好,但面对外围环境不明朗,未来环球金融市场将可能继续面对波动。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继续加强香港的应变能力。如本会通过条例草案,该修订条例会即时於刊宪日起生效。我恳请本会通过条例草案,以维持银行体系的稳定。
多谢代主席。
完
2016年3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