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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15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第4(7)、5、13(1)、13(2)及15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条例草案》刚读出的条文。修正案内容已载列於发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以下我简介修正案主要的内容。
《条例草案》第4(7)条的修正案旨在简化过渡条文。在我们提出《条例草案》前,终审法院仍未就《破产条例》第30A(10)(a)条是否违宪作出裁定,因此《条例草案》的过渡条文要同时能处理该条文最终被裁定为合宪或违宪的情况。终审法院在去年十一月五日裁定有关条文违宪,因此政府建议提出修正案,删除在《条例草案》中对第30A(10)(a)条的提述,因为该条文已失效。
我们建议在《条例草案》第5条加入的第30AB(6)条,以订明破产人若在初次会面中没有亲身出现在受托人面前,即属没有出席该次会面。我刚才在动议恢复二读《2015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时,已解释了有关修改能令破产人更明了亲身出席初次会面的责任,可以减少争议。
新安排的目的是让受托人及破产人都清晰理解其权责。考虑到谘询持份者时收集到的意见,以及为了平衡新制度可能会为受托人所滥用的顾虑,我们认为适宜把初次会面限於在指定日期进行的第一次会面。受托人不能藉在初次会面后进行跟进/后续会面,把新规管制度的涵盖范围扩大至下次会面。
最后,《条例草案》第13(1)、13(2)及15条的修正案,是为行文作技术修订,使条例草案的文意更为清晰。
主席,政府在拟备修正案期间,已审慎考虑法案委员会、团体和助理法律顾问的意见。法案委员会支持上述修正案。主席,我谨此陈辞。
完
2016年3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