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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动议二读《2016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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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三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16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动议二读《2016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目的,主要为对《雇佣条例》第VIA及IXB部作出修订,赋权劳资审裁处(劳审处)在处理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雇员寻求复职或再次聘用的申索时,如认为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属恰当,且雇主履行该命令是合理地切实可行,则无须取得雇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该命令。条例草案亦建议,如雇主没有按照上述劳审处的命令将雇员复职或再次聘用雇员,则须向雇员支付一笔额外款项。而雇主不支付该笔额外款项,则属刑事罪行。

  条例草案主要旨在处理不合理及不合法的解雇。「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是指该解雇既不合理,亦不合法。不合理解雇指雇主并非基于《雇佣条例》第VIA部订明的正当理由解雇雇员,正当解雇理由包括:雇员的行为、雇员执行工作的能力/资格、裁员或其他真正的业务运作需要、须遵从法例规定或劳审处认为充分的其他实质理由;而不合法解雇指《雇佣条例》下指明属于违反劳工法例的解雇行为,即在下列情况解雇雇员:包括雇主在雇员怀孕或放取产假期间、放取有薪病假期间、因工受伤后及在决定/协议及/或清付《雇员补偿条例》下的补偿前解雇雇员、或基于雇员行使职工会权利或作证以协助执行有关的劳工法例等原因而解雇雇员。

  根据现行《雇佣条例》第VIA部有关雇佣保障的条文,雇员如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并寻求复职或再次聘用,即使劳审处裁定雇员得直,并认为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命令属恰当,劳审处仍必须取得雇主的同意才可作出该命令。劳工顾问委员会(劳顾会)达成普遍共识,认为在这类个案中,有关必须取得雇主同意的规定应予取消。

  条例草案建议,就《雇佣条例》第VIA部所涵盖的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个案,如雇员要求复职或再次聘用,雇主的同意不再是劳审处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的先决条件。但劳审处必须裁断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属恰当,且雇主履行该命令属合理和切实可行,才可作出该命令。而按条例草案的建议,在作出这裁断前,劳审处须让雇主与雇员双方就该命令的作出提出各自的论点,以及须考虑每宗个案的情况的多项因素。

  条例草案亦建议,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个案,如雇主没有按照劳审处的命令将雇员复职或再次聘用雇员,除须一如现时规定,向雇员支付由劳审处颁令支付的终止雇佣金及补偿金外,并须向雇员支付一笔订为有关雇员月薪的三倍而上限为五万元的额外款项。如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支付该额外款项,后果与现时在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情况下,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支付由劳审处判给雇员的补偿金的后果一样,同属刑事罪行,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同为罚款三十五万元及判监三年。

  此外,藉此条例草案,政府亦一并澄清履行劳审处作出的再次聘用命令的责任由始至终应由雇主承担,而由雇主的继承人或相联公司聘用该雇员,则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及程序下,才可视作遵从再次聘用命令。

  因应以上的修订建议,条例草案亦对《劳资审裁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出相关的程序修订,使劳审处可在条例生效后施行各项建议。

  代主席,条例草案的各项建议,皆建基于劳顾会的共识,政府亦曾向本会的人力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在过去一段时间,劳顾会曾多次讨论条例草案内的建议,才逐步达成今日劳资双方皆认为可行及可接受的完整方案。这共识是雇主与雇员代表反覆讨论,小心平衡雇主和雇员的利益所达致的,实在得来不易。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政府的建议,让这酝酿多年的条例草案可尽早获得通过,使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雇员得到更好的保障。

  多谢代主席。



2016年3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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