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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监管残疾人士院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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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超雄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近月接连发生残疾人士院舍(院舍)员工涉嫌虐待院友的事件。有意见指出,由于不少院友有沟通及行动障碍,所以他们遭到虐待时难以反抗或举报。因此,政府应加强监管院舍,保障残疾人士权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残疾人士院舍条例》(第613章)订明,除非有根据该条例或《安老院条例》(第459章)发出而在当其时有效的豁免证明书,任何人不得在并非根据当其时有效的牌照的情况下营办、料理、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残疾人士院舍,目前领有牌照及豁免证明书的院舍数目分别为何,并按该等院舍的经营模式(即政府津助、自负盈亏及私营)列出分项数目;按豁免证明书的有效期(即12个月或以下、12个月以上至24个月,以及24个月以上)列出有关院舍的分项数目;

(二)有否制订所有院舍持豁免证明书过渡至持牌院舍的目标时间表,以及有何新措施协助有关院舍符合牌照要求;

(三)自第613章于二○一三年六月十日全面实施以来,当局巡查院舍的次数、发现有违规情况的个案数目(并按违规类别列出分项数字),以及对违规院舍施加的惩处为何;

(四)会否规定院舍为各职级的员工安排认可培训课程及引入院舍员工注册制度,使院舍员工遵守指明的工作操守标准及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指明的质素;会否改善院舍员工的职系架构以提供晋升阶梯,从而挽留人才;及

(五)有何新措施加强监管院舍,以提升院舍的服务质素,避免发生类似的虐待院友事件?

答覆:

主席:

  就张超雄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截至二○一六年二月一日,残疾人士院舍共有312间。获发牌照及豁免证明书的残疾人士院舍数目和院舍豁免证明书的有效期见附件。

(二)社会福利署(社署)透过多项措施,协助及鼓励残疾人士院舍符合《残疾人士院舍条例》(《条例》)的要求。社署透过奖券基金先后共拨款5,200万元,协助津助院舍及自负盈亏院舍进行改善工程以达至符合屋宇及消防安全方面的发牌规定。奖券基金亦另拨款约3,900万元,推出「私营残疾人士院舍经济资助计划」,资助获发豁免证明书的私营残疾人士院舍进行改善工程以达至发牌要求。符合资格的私营残疾人士院舍可获的资助金额,最高可达该项改善工程的认可费用总额的60%。另一方面,社署透过「私营残疾人士院舍买位计划」,在增加康复服务名额的同时鼓励私营残疾人士院舍提升服务水平,以达至发牌要求。社署会继续紧密与各院舍联络,检视可行的改善工程方案及措施,以助院舍尽快达到发牌的规定和标准。

(三)社署的残疾人士院舍牌照事务处(牌照处)共有四支跨专业督察队伍,就屋宇安全、消防安全、保健照顾及院舍管理等方面突击巡查残疾人士院舍,以确保残疾人士院舍在人手、面积设计、楼宇结构、安全措施及照顾质素等方面符合法定要求。在巡查时若发现院舍不符合有关牌照要求时,牌照处会按情况向院舍提供意见,发出劝谕、警告及要求在限期内作出相应改善。

  自《条例》于二○一三年六月十日全面实施至二○一六年一月底,牌照处共进行超过5 430次突击巡查,共发出超过1 160封劝谕信及两封警告信。接获劝谕信及警告信的院舍营办人及主管都积极就信中所列事项作出跟进及改善。牌照处在审批豁免证明书时会采取严格的标准,并会因应院舍的服务表现及所作出的改善措施进度考虑续期申请及豁免证明书的有效日期。

(四)根据社署的「服务表现监察制度」(监察制度),营办津助服务的非政府机构须按监察制度下服务质素标准的规定,备有新职员入职导向训练的政策及程序、职员训练政策及职员训练与发展计划,并提供持续性的督导及定期的工作表现审核或评核,以鉴别职员工作表现上须改善的地方及持续训练和发展的需要。非政府机构除了可在整笔拨款津助制度下,灵活运用获分配的拨款于员工培训外,亦可向社署的10亿元社会福利发展基金申请资助为员工提供培训。

  为提升院舍员工在照顾残疾人士方面的技能及鼓励现职残疾人士院舍员工修读保健员训练课程,社署已邀请各培训机构包括雇员再培训局根据相关规定开办一系列适用于残疾人士院舍的保健员训练课程。截至二○一六年一月底,已有超过2 500名完成保健员训练课程的毕业学员根据《残疾人士院舍规例》注册为保健员。

  此外,社署联同卫生署及相关专业人士定期为残疾人士院舍员工举办培训课程,主题包括感染控制、精神科药物管理及认识残疾人士行为问题等。参加这些培训课程的残疾人士院舍员工每年约有800名。为鼓励包括院舍工作人员在内的康复服务员工提升其工作技巧及知识,以为残疾人士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社署于二○一一至二○一五年委托香港城市大学专业进修学院开办合共六班的「智障人士康复服务」证书及文凭两项课程,约230名员工已参加有关进修课程。社署现正筹备于二○一六至一七年度继续开办同类课程。

(五)社署一直监察受津助机构的服务质素。非政府机构须妥善管理其辖下单位,使其提供的津助服务符合社署的《津贴及服务协议》的要求,包括基本服务规定、服务量/服务成效标准及服务质素标准。受津助机构须遵守有关的服务质素标准,包括必须致力提供一个安全和受保护的环境,并且确保服务使用者私隐与尊严得到尊重。

  社署署长根据《条例》所赋予的权力发出《残疾人士院舍实务守则》(《守则》),就经营、管理以及其他方式监管院舍的事宜,订明有关的原则、程序、指引及标准。牌照处除对残疾人士院舍进行一般巡查外,亦会按个别院舍的服务表现及风险程度,调整巡查的频次及增加对某些院舍的巡查。督察在巡查时会透过不同途径,包括收集住客及其家属的意见,监察院舍的服务质素。为加强监察及提升院舍的服务质素,社署亦与卫生署及医院管理局建立互相通报机制,以便尽早发现及跟进院舍出现的问题;筹办或推动各类院舍员工的训练;按需要向院舍发出指引,协助改善其管理运作和服务;以及处理有关投诉,按需要向院舍提供指导及意见。

  就近期发生有残疾人士服务机构员工不当对待院友的事件,社署除了已发信给涉事机构要求机构作出改善外,亦已发信给所有津助机构,要求各机构加强对前线职员的培训,提醒职员在照顾残疾人士时,必须坚守职业道德,以保障服务使用者的福祉,并严格遵守《守则》及《津贴及服务协议》。牌照处会继续定期进行突击巡查,按法定要求监察所有院舍的运作情况。此外,社署会在二○一六至一七年度全面加强监察残疾人士及长者院舍,措施包括加强巡查督导的力度、改善规管机制,及推动院舍员工培训等。



2016年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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