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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相互通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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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当时的保安局局长与内地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任於二○○○年十月签订「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关於建立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通报机制)。通报机制自二○○一年一月起实施。根据通报机制,公安部警务合作联络官(内地通报单位)负责向香港警务处联络事务科(香港通报单位),通报由公安机关及海关机关(通报机制自二○○三年六月一日起扩展至包括人民检察院及国家安全部),对涉嫌犯罪的香港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香港居民在内地非正常死亡的情况。香港通报单位负责向内地通报单位通报由香港警务处、香港海关和入境事务处对内地居民提出刑事检控的情况,以及内地居民在香港非正常死亡的情况。通报机制属一项行政安排,并在尊重双方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实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过去五年:

(一)每年两地的通报单位分别作出通报的次数,并按个案发生日期与通报日期相隔多久列出分项数字;过去五年,内地通报单位通报的个案按其发生的省份划分的数目;是否知悉在内地的广东省以外地方发生的须通报个案是否须经由广东省当局向香港通报;

(二)每年内地通报单位通报对香港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个案宗数及所涉香港居民人数,并分别按所涉机关及罪名列出分项数字;当中被逮捕、检控、定罪,以及被判处入狱的人数分别为何;

(三)每年内地通报单位通报香港居民在内地非正常死亡的人数;

(四)政府在收到通报后,有否主动协助有关的香港居民及其家属;如有,所提供的协助的形式及结果为何;及

(五)保安局有否定期与内地公安部就通报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检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当局如何确保通报机制发挥效用,使当局可尽早向有关的香港居民及其家属提供所需支援,以及如何评估通报机制的成效?

答覆:

主席:

  就郭家麒议员的提问,我们的回覆如下:

(一)至(三)特区政府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已经以行政安排的形式,在尊重双方有关法律的基础上与内地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就双方居民非正常死亡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个案,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作出相互通报。根据现行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内地通报单位(即公安部警务合作联络官)应向香港通报单位(即香港警务处联络事务科)通报包括由公安机关、海关机关、人民检察院及国家安全部对香港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港人在内地非正常死亡的情况。香港方面,则包括警方、香港海关和入境事务处向内地居民提出刑事检控的情况,以及内地居民在香港非正常死亡的情况。

  截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底,内地机关向港方通报共12 038次,涉及9 409名港人。同期,香港通报单位向内地通报单位作出了共36 140项通报,涉及37 302名内地居民。相互通报机制最近五年(二○一一年至二○一五年)的统计数字列於附件。

  在过去五年,内地对香港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个案大都涉及诈骗、走私、危险药物及盗窃等罪行。涉案地点主要在广东省,共涉及3 370名港人。主要涉及公安机关及海关机关的个案。不论发生在何省市,所有个案均经由指定内地通报单位(即公安部警务合作联络官)通报。内地对香港所作出的通报中平均超过百分之七十在10日内完成,而大部分均在15日内完成。香港警方并无备存就问题所指明的其他个案详细分类数字。

(四)设立通报机制的目的,是让当事人的家人能尽快知悉有关情况。故此,香港警务处收到内地机关的通报后,会即时尝试联络当事人的家人。若家人愿意,可联络特区政府驻内地的办事处或入境事务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及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在收到内地港人的求助及有关个案资料后,会因应个案的性质、情况和求助人的要求,提供适当支援。根据经验,这些协助可包括向内地有关当局转介家人的特别要求(如探访当事人),以及提供有关聘用内地律师的资料等。

(五)特区政府与内地当局会就通报机制保持沟通,不时交换意见,使机制有效实施。



2016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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