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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中转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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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日)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中转房屋主要是为受天灾或政府清拆行动影响,并在临时收容中心住满三个月、通过「无家可归评审」以及符合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申请资格的人士,在轮候公屋期间提供的中转居所。关於中转房屋,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五年,有否检讨与中转房屋有关的政策和规定(包括是否兴建新的中转房屋、兴建地点、中转房屋入住资格、住客迁出中转房屋后的居住安排);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当局如何确保该等政策和规定与时并进;

(二) 过去五年,(i)中转房屋的住客数目,并按他们无家可归因而需入住中转房屋的原因列出分项数字、(ii)迁出中转房屋的住客数目,以及当中入住公屋单位的住客数目,以及(iii)当局有否妥善跟进迁出个案,以确保有关住客迁出后有适切居所;

(三) 是否知悉过去五年,(i)受市区重建局与各发展商合作进行的重建计划影响的住宅单位数目、(ii)当局取缔的工业大厦内的住用分间楼宇单位(俗称「浻房」)数目,以及(iii)受重建计划或取缔浻房行动影响的居民数目,以及当中入住中转房屋的居民数目为何;当局有否妥善跟进该等个案,以确保受影响居民找到适切居所;及

(四) 鉴於去年十月有报道指出,房屋署正研究在石篱中转房屋用地及邻近一幅土地上兴建公屋楼宇,因此约有800户住客将受影响,当局有否制订清拆石篱中转房屋的时间表;如有,详情为何;当局有否就搬迁安排充分谘询受影响住客,以及当局会如何安置他们;当局会否在当区兴建中转房屋,以原区安置受影响住客?

答覆:

主席:

  在综合发展局提供的资料后,我现就郭家麒议员的问题各部分答覆如下。

第(一)及第(四)部分:

  根据政府现行政策,任何人士如因政府的行动(例如清拆违例构筑物及法庭执达主任执行收回私人楼宇单位的法庭命令等)、天灾或紧急事故而无家可归,他们可在有关政府部门,例如屋宇署、地政总署、社会福利署、执达主任办事处等的转介下,向房屋署申请入住临时收容中心,以等候审核资格作进一步安置或自行另觅居所。一般而言,如有关住户在临时收容中心住满三个月及通过「无家可归评审」,证明别无居所,并且符合既定的公屋申请资格准则,包括入息审查、资产审查及「不得拥有住宅物业规定」,房屋署会安排他们入住中转房屋,并透过公屋申请轮候入住公屋。此外,若有人士因房屋署执行公屋租约或屋恏管理行动(例如欠租、滥用公屋、屋恏管理扣分制及离婚等)而变成无家可归,而有关人士符合资格入住中转房屋,他们亦可获暂时安置於中转房屋,并透过重新申请轮候入住公屋。

  目前,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的中转房屋分别位於宝田、石篱和朗边。房委会不时检视中转房屋单位的居住情况、楼宇状况和维修成本等因素,作出相应安排,以达至善用公共资源。举例来说,房委会过去曾因应位於宝田的中转房屋的需求下跌,而将其部分单位更改为公屋单位。另外,房委会已在二○一三年决定清拆朗边中转房屋作兴建公营房屋用途,现时正按计划进行有关安排,住户亦已逐步迁离。若房委会就其他中转房屋有任何改建计划,将一如既往给予受影响住户合理的通知期,并妥善安排迁置工作。中转房屋属过渡性质,入住中转房屋的住户,在需要迁置时如已达到编配公屋阶段,房委会会根据其公屋选区,编配合适单位;未达到编配公屋阶段的中转房屋住户则会迁往其他中转房屋。

  公屋始终是回应未能负担私人租住楼宇的低收入家庭住屋需要的最终方案。政府在二○一五年十二月公布的《长远房屋策略2015年周年进度报告》中,已采纳在二○一六/一七至二○二五/二六年的十年以20万个公屋单位为供应目标。我们亦预期现时的中转房屋单位应足以应付需求。房委会会集中资源,专注提供公屋,目前没有计划兴建新的中转房屋。

第(二)部分:

  一如上述,入住中转房屋的原因众多,除政府的清拆行动外,若公屋租户欠租、滥用公屋、违反屋恏管理扣分制及离婚而导致无家可归等亦可能入住中转房屋。房屋署没有备存按入住原因分类的中转房屋住户统计数字。但过去五年中转房屋的住户总数载於下表:

年份         住户数目(户)

二○一一年十二月底    2 950
二○一二年十二月底    3 031
二○一三年十二月底    3 133
二○一四年十二月底    3 227
二○一五年十二月底    3 127

  过去五年,共有3 750个住户迁出中转房屋,当中3 123个住户获分配入住公屋。至於未获分配公屋的住户,当中包括住户离世、需要迁往安老院舍、已自行另觅居所、未能通过入息及资产审查等。有关住户日后如符合申请资格,可按其需要登记申请公屋。

第(三)部分:

  一如政府,市区重建局(市建局)的一贯政策是确保不会有人因其重建计划而无家可归。过去五年,受市建局与各发展商合作进行的重建计划影响的住宅单位数目约1 330个;受影响的户数约1 940户。市建局会按个别情况为受其重建计划影响的住户提供补偿金或安置安排,例如透过「楼换楼」计划,供有关住户选择购买在原址重建的单位。另外,按市建局与房委会的谅解备忘录(注),符合资格者可获分配公屋单位。根据市建局的纪录,过去五年有七个住户未符合即时安置於公屋的资格(例如未具有一半家庭成员在香港住满七年),而入住中转房屋。

  就屋宇署而言,若其执法行动涉及需搬迁住户的情况,该署会与社会福利署、民政事务总署及房屋署紧密联系,为受影响的居民提供适切的支援。屋宇署设有社工服务队,向受影响的住户提供所需的社福及情绪支援。自二○一二年起至今,屋宇署针对工业大厦分间楼宇单位非法用作住用用途加强执法,对44个住用分间楼宇单位采取了执法行动。屋宇署亦透过关爱基金督导委员会通过的援助计划,向上述因其执法行动而须迁出工业大厦住用分间楼宇单位的居民提供一次性的搬迁津贴。一如上述,任何人士如因政府的行动而无家可归,可向房屋署申请入住临时收容中心。房屋署没有备存按入住原因分类的中转房屋住户分类统计数字,但根据翻查行政档案纪录,自二○一二年起至今,因屋宇署对工业大厦分间楼宇单位非法用作住用用途的执法行动而入住临时收容中心的人数为12人,当中10人其后入住中转房屋。

注:

  按照房委会与市建局於二○○二年六月订立及在二○一二年六月修订的谅解备忘录,房委会每年会预留特定数目单位予市建局的清拆户作安置之用,而市建局须支付相等於预留单位每月租金的预留费用给房委会。获安置於公屋的住户必须在市建局为重建项目进行的冻结人口调查之前已一直真正在重建项目范围内居住,并且没有其他居所,同时亦必须符合入住公屋的资格准则。



2016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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