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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雇用外籍家庭佣工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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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佩帆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据报,自二○一四年六月至去年九月,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发现6 000多宗外籍家庭佣工(下称外佣)涉嫌滥用提早终止合约的安排以转换雇主(俗称「跳工」),并已拒绝其中500多宗转换雇主的申请。有关注团体指出,每五名外佣雇主当中,便有一名表示曾遇到外佣跳工的问题。有不少雇主认为现行法例及安排并未能保障他们的权利,因此政府有必要修订有关法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检讨现行安排能否有效遏止外佣跳工,以及会否考虑修订有关安排,以加强对雇主的保障,例如订明外佣在未能提供合理理由下提早终止合约须自费回国,以及于一年内多次转换雇主的外佣不会获发工作签证;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有雇主指出,根据现行标准雇佣合约,即使外佣触犯偷窃、卖淫、贩毒等刑事罪行,或犯严重过失而不能履行雇佣合约,其雇主仍须支付外佣返回原居地的机票及旅费,政府有否检讨该条款对雇主是否公平,以及会否考虑修订该条款;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有报道指部分以不良手法经营的外佣职业介绍所(下称职介所)教唆外佣工作时故意表现恶劣,以博取雇主主动将其解雇,让外佣可取得相当于一个月薪酬的代通知金和返回原居地的机票及旅费,而职介所则可向外佣新雇主收取中介费用,政府会否加强规管职介所,包括公布有多名经其介绍并跳工的外佣的职介所名称,以及提高教唆外佣违法的罚则,以加强阻吓作用;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葛议员的提问,经谘询保安局后,我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自二○一三年六月起加强审查曾多次转换雇主的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以遏止外佣涉嫌滥用提早终止合约安排以转换雇主(俗称「跳工」)的情况。在处理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时,入境处会详细审查申请人的情况,例如申请人在十二个月内提前终止雇佣合约的次数及原因,以考虑是否涉及滥用提早终止合约转换雇主的安排。在二○一三年六月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底期间,入境处共接获约251 700宗外佣工作签证申请,当中需要进一步审查的个案共有6 739宗,占所有申请的2.7%。入境处对该6 739宗个案作出详细审查后,已拒绝当中582宗申请,而自愿撤销及未能跟进的申请则共有724宗。入境处相信以上措施可有效遏止「跳工」的情况。

(二)根据「标准雇佣合约」(合约)第7条,雇主须于合约终止或届满时负责外佣由香港返回原居地的旅费。这项规定是基于雇主聘请外佣来港工作,有责任支付外佣返回原居地的旅费,以确保在合约期满或终止时,外佣会返回原居地,以免他们因缺乏旅费而被迫滞留本港。此项规定除了适用于外佣的雇主,同样亦适用于根据其他计划申请从外地聘请工人来港工作的雇主。

(三)劳工处按《雇佣条例》(第57章)第XII部(条例)及《职业介绍所规例》(第57A章)(规例),规管职业介绍所。上述条例及规例规定在港经营职业介绍所人士,必须先从劳工处领有职业介绍所牌照。如职业介绍所涉嫌无牌经营或滥收求职者佣金,劳工处在收到投诉后会立即展开调查,并在有足够证据及检控证人时,提出检控。为加强对职业介绍所的监管,劳工处自二○一四年起,已加强人手巡查职业介绍所。在二○一四年,劳工处共成功检控了四间职业介绍所,当中有一间涉及滥收求职者佣金。在二○一五年,劳工处已成功检控了12间职业介绍所,当中有九间涉及滥收求职者佣金。劳工处会继续严厉执法,打击职业介绍所违反上述条例及规例的行为。

  至于有关职业介绍所营商手法的问题,劳工处会将涉嫌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或其他刑事条例的个案,转交有关部门跟进。如职业介绍所持牌人因干犯欺诈、不诚实行为或勒索罪等刑事罪行而被定罪,劳工处会撤销其牌照或拒绝其续牌申请。

  劳工处一直透过定期通讯及指引等,提醒职业介绍所要依法及以正当手法经营。另一方面,劳工处亦积极鼓励雇主和外佣保持长久而良好的雇佣关系。劳工处会继续在这两方面加强宣传及教育的工作。

  如第一部分所述,如外佣涉嫌滥用提早终止合约转换雇主的安排,入境处会考虑拒绝有关申请。



2016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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