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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委任财务汇报局署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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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二月七日)宣布,行政长官再度委任苏兆明,在财务汇报局主席因披露利益而不能执行主席职能时,署理财务汇报局主席职位。该任命是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附表2第3(1)条作出,并在即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每当有需要由苏兆明署理主席时生效。苏兆明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出任财务汇报局业外人士成员。

  财务汇报局是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成立的独立法定组织,就本港上市实体在审计或汇报范畴方面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展开独立调查,以及就本港上市实体可能没有遵从会计要求的事宜展开独立查讯。

  《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3条规定,除非财务汇报局另有裁定,所有在某事宜中已披露利益的财务汇报局成员,须在该事宜商议期间避席。

  《财务汇报局条例》附表2第3(1)条订明,若财务汇报局主席不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原因,以致不能执行主席的职能,行政长官可委任财务汇报局的另一名属於业外人士的委任成员,在主席不在港或无履行职务能力或职位出现空缺期间,署理财务汇报局主席职位。



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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