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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对残疾人士住宿照顾和日间服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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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本年初,一所为智障人士提供日常生活技巧及简单工作技能训练的展能中心发生两宗事件,当中三名中心职员粗暴对待两名智障女学员。警方经调查后以涉嫌伤人罪名拘捕该三名职员。关於智障人士住宿照顾和日间服务(统称智障人士服务)的监管事宜,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非政府机构有否为提供智障人士服务的新入职及现职员工安排基础培训,使他们了解智障人士的需要,以及掌握与该等人士相处和沟通的技巧;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过去三年,当局有否检讨智障人士服务的需要,并根据检讨结果增拨资源和人手,以改善服务;

(三)当局依据什么标准监管非政府机构营办的智障人士服务的质素;及

(四)有否因应上述事件,要求非政府机构再次提醒辖下提供智障人士服务的前线职员必须坚守职业道德;当局如何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答覆:

主席:

  就刘慧卿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社会福利署(社署)的「服务表现监察制度」(监察制度),营办津助服务的非政府机构须按监察制度下服务质素标准的规定,备有新职员入职导向训练的政策及程序、职员训练政策及职员训练与发展计划,并提供持续性的督导及定期的工作表现审核或评核,以鉴别职员工作表现上须改善的地方及持续训练和发展的需要。非政府机构除了可在整笔拨款津助制度下,灵活运用获分配的拨款於员工培训外,亦可向社署的十亿元社会福利发展基金申请资助为员工提供培训。此外,社署定期举办训练课程,以协助非政府机构或服务单位的员工了解残疾人士的需要。在二○一四/一五年度,社署共举办了19个相关课程,参加人数约2 200多名。

(二)社署不时听取相关持份者的意见以检视服务需要,近年推行多项措施,包括在有关康复单位为年老或健康情况转差的智障人士,提供职业或物理治疗、健康护理及医生到诊等服务,并在原有康复训练加入更多社交及发展的元素。

  社署在二○一三/一四至二○一五/一六三个财政年度内,额外拨款近1亿900万元,以增加残疾人士院舍、日间训练服务单位的护理、照顾及专职医疗人员的人手和提高医生外展到诊计划的资助,进一步加强对服务使用者的照顾和支援。

(三)社署透过监察制度监管受津助机构的服务。在该制度下,机构须妥善管理其辖下的单位,使其提供的津助服务符合与社署共同制订的《津贴及服务协议》的要求,包括基本服务规定、服务量/服务成效标准及服务质素标准。受津助机构的单位须遵守有关的服务质素标准,包括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保障服务使用者处身於安全的环境,及确保他们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在监察服务表现方面,社署除了要求机构提交统计及自我评估报告外,亦会进行评估探访或突击探访,以评估及监察其服务表现。如有机构未能达到《津贴及服务协议》内的规定,社署会要求机构提交改善计划,并监察进度,以确保机构符合规定的服务水平。

  此外,《残疾人士院舍条例》於二○一三年六月十日起全面实施。条例规管残疾人士院舍的服务水平和营运,条例下的《残疾人士院舍规例》厘订了残疾人士院舍在营办、管理及监管方面的法定要求。社署署长根据条例赋予的权力发出《残疾人士院舍实务守则》,就营办、管理及以其他方式监管院舍的事宜,订明有关的原则、程序、指引及标准。社署的残疾人士院舍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会定期到所有残疾人士院舍进行突击巡查,监察其服务表现及运作情况。

(四)社署的牌照处已就有关事件发信给涉事机构,要求机构作出改善及提醒员工在照顾残疾人士时,须加倍留意他们的情绪及身体状况,严格遵守《津贴及服务协议》及《残疾人士院舍实务守则》。牌照处会继续定期进行突击巡查,按法定要求监察所有院舍的运作情况,并在巡查时提醒前线职员坚守职业道德,以保障服务使用者的福祉。 



2015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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