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与运输及房屋局局长谈高铁「一地两检」(只有中文)
*****************************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与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与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港澳办)官员就广深港高速铁路(高铁)香港段「一地两检」相关事宜会面后,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律政司司长:各位传媒朋友,今早我们与港澳办黄柳权司长和其他相关部委的官员进行会面,就「一地两检」的问题讨论了大约两个多小时。我想大家也非常清楚,我们希望在高铁通车时可以落实「一地两检」,亦是朝这个工作目标推进往后的工作。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基础,另一方面是运作上的,在两个方面我们都交换了意见,有部分地方已有一些基本共识,但因为问题始终比较复杂,因为今次是在《基本法》的框架之下,在差不多特区的市中心进行「一地两检」,所以无论法律问题上也好,或者是《基本法》的问题也好,或者是宪制上的问题也好,均有相当复杂的问题我们要处理。另一方向就是除了由法律推敲如何处理「一地两检」的问题之外,我们都会用运作方面去考虑会否在运作上或操作上,会否产生或衍生其他法律问题。这是两个不同的方向同时进行研究,一个是法律的基础,另一个是运作。我们开会后最终的结论是我们同意下一次开会时,会就我们现时双方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议题,包括运作上我们已经分类的项目,下一次我们再开会时会再交换意见,亦希望可以明年初有下一次会议,或者我交给张(炳良)局长向大家讲讲。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正如刚才司长所说,今次是我们一系列工作层面会议之一,我昨日对记者朋友都说过,今日的会议不是第一次,应该是第五、六次,亦不会是最后一次。在讨论过程中,除针对一些原则性问题,当然具体的操作是如何,都是要有所讨论的。刚才司长提到,问题本身是牵涉到一些相当复杂的宪制、法律问题,不过我们从讨论的方向是良好的,亦对解决问题(方面),我们觉得是有一个基础的。

记者:刚才提到有部分地方已有共识,可否讲讲是什么共识?

律政司司长:正如刚才所讲,我们从法律基础上和运作的基础上研究「一地两检」的问题。在法律的大方向方面我们已经讨论多次,而在某一方面我们已经有基本的共识,但因为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所以在法律方面也好,仍然有其他方面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或者我在此补充一句,社会上也有朋友提到譬如美国和加拿大,或者英国和法国都有类似的「一地两检」先例,为何香港好像需要较多时间去研究或处理这事宜呢?在此可以补充一点,两个国家、两个主权国之间去处理「一地两检」,相对上比我们现时有一个「一国两制」在《基本法》的框架之下去处理,相对上是容易的。现时因为在《基本法》内写得很清楚,在香港特区范围适用香港的法例,或者加上附件三的全国性法例。因为往后西九是在九龙的中心,所以整个问题比美加或英法处理类似的「一地两检」问题,相对上无论在法律及技术性问题也好,或者是宪制上的问题也好,相对上比我们现时面对的简单些。

记者:刚才提到达成共识,意思是修改《基本法》附件三,或是容许内地人员来港执法?

律政司司长:因为我们要处理「一地两检」的问题,少不免一定要容许内地的人员在香港特区未来的西九站执法,这是无法避免的。问题是若然我们不容许他们在香港西九站内执法,根本没有可能做到「一地两检」。不过关键是我们如何从法律和宪制上的角度,令到一方面这事情可以进行,另一方面符合《基本法》,不会影响《基本法》下「一国两制」的概念,这就是刚才我所讲的复杂情况,因为如果不执法基本上做不到「一地两检」,不过问题是要考虑执法的程度究竟多大,是否如其他国家一般,有某程度上的特定安排,或如何处理,这些正是我们双方往后仍然要再继续商讨、继续研究的方面。

记者:是否让内地人员来港执法已经是与内地的共识?

律政司司长:我相信如果要「一地两检」,某一定程度的执法是很难避免的,所以我们研究法律问题时,起码这是其中一个我们要做的假设,才可以作进一步的研究,因为如果假设完全不需要在香港执法,便没有「一地两检」的问题存在。



2015年11月21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6时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