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一题:泊车位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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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胡志伟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载有住宅发展、社区设施、商业设施、工业发展和商贸发展提供泊车位的标准。据悉,已发展区(例如九龙城区)内有不少重建项目的地盘面积较小,但仍须设置停车场以符合有关的私人泊车位供应标准。因此,停车场出入口占去重建项目不少的临街地面位置,令可建地面商铺数目减少,而该等地区密集地设置停车场出入口亦对行人造成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会否考虑在小型重建项目较多的地区,由政府或公营机构(例如香港房屋协会及市区重建局)兴建综合泊车设施,提供私人泊车位供区内重建项目的发展商购买,以便该等项目无须提供泊车设施;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二)过去三年,有否检讨《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内提供泊车位的标准;有否计划降低适用於重建项目的有关标准;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胡志伟议员的提问,现综合答覆如下:

  《香港规划标准及准则》中有关泊车位的标准,旨在为参与发展项目的人士和机构,以及政府部门提供发展项目泊车位需求的指引。

  运输署於二○○九年至二○一二年委聘顾问进行了《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私人房屋泊车设施标准的检讨》。检讨结果显示,私人住宅私家车泊位的整体使用率约七成,供应大致理想;其中中小型单位私人住宅(即面积少於100平方米的单位)的私家车泊车位使用率偏低,而大型单位私人住宅(即面积不少於100平方米的单位)的私家车泊位则供应不足。

  为了更有效使用新发展的私人住宅土地及减低将来私家车泊位的整体空置率,政府根据检讨结果於二○一四年二月修订了《香港规划标准及准则》内有关私人住宅的私家车泊位供应标准及指引。有关修订主要因应不同的私人住宅单位面积、住宅发展项目与铁路站的距离,以及发展密度等因素,调整泊车设施标准,以配合最新的情况。

  经修订的规划标准及指引适用於新发展项目,包括重建项目。视乎项目涉及的申请类别(例如更改土地规划用途或修订土地契约),批核部门会参考《香港规划标准及准则》中有关泊车位的标准,并征询运输署及相关部门后,订出项目须提供的泊车位数目。如个别发展项目因地盘限制或区内道路容车量等因素未能为该发展项目提供所要求的泊车设施,可向相关批核部门提出申请,运输署联同相关部门会因应情况予以灵活考虑。政府现时并无政策为私人发展或重建项目提供综合泊车设施以供私人发展商购买。



2015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