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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今日(十一月十六日)提醒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业界,按《空气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规例》(《规例》),由十二月一日起,非路道车辆以及移动机械或流动工业设备包括吊机、挖土机、空气压缩机,须获环保署的核准或豁免,并附有由环保署发出的核准标签或豁免标签,才可使用。这项措施旨在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从而改善空气质素。
环保署发言人说:「《规例》的第一阶段已於六月一日生效,自九月一日起,任何出售或出租以供本港使用的受规管机械,均必须附有由环保署发出的核准标签或豁免标签;而由十二月一日起,只容许贴上由环保署发出的核准标签或豁免标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於指明活动或指明地点使用。」
发言人提醒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拥有人须於十一月三十日宽限期完结前递交豁免申请,逾期申请将不获受理。环保署已处理大部分的豁免申请,并将於短期内完成审核其余的申请。已获环保署豁免的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十二月一日起於指明地点或指明活动使用时须贴上豁免标签。
任何人在未获环保署发出核准标签或豁免标签,出售或出租以供本地使用的受规管机械,或在指明地点或指明活动使用没有核准标签或豁免标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他补充说:「环保署已於六月一日推出专用网上申请系统,处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核准或豁免申请。公众人士亦可透过网页查阅个别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已获得环保署核准或豁免,以及核实相关重要的资料。」
《规例》於六月一日生效。该《规例》:
(一)要求新的受规管机械须符合欧洲联盟(欧盟)第IIIA阶段的排放标准;而新的非道路车辆则须符合欧盟V期的排放标准,即现时首次登记道路车辆须符合的排放标准;
(二)赋予环保署权力向符合上述排放标准的新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出核准标签,以及向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出豁免标签;
(三)由九月一日起,规定任何出售或出租以供本港使用的受规管机械,均必须附有由环保署发出的核准标签或豁免标签;及
(四)由十二月一日起,只容许贴上由环保署发出的核准标签或豁免标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於指明活动或指明地点使用,包括建造工地、货柜码头及港口设施、香港国际机场限制区、指定废物处置设施和指明工序。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悬浮粒子,分别占本地总排放量约百分之六及百分之八。相对符合欧盟第I阶段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它们占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多数),符合欧盟第IIIA阶段标准的机械所排放的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悬浮粒子会减少大约百分之六十。管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有助改善本港空气质素,以及减少对邻近货柜码头和建造工地的地区所造成的环境滋扰。
如有查询,可致电2594 6590或电邮至nonroadenq@epd.gov.hk与环保署联络。
完
2015年11月1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4时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