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就「将《防止贿赂条例》第3及第8条的适用范围扩大至行政长官」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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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将《防止贿赂条例》第3及第8条的适用范围扩大至行政长官」议案的总结发言:

代主席:

  在开始总结发言前,我想重申一点,特区政府对任何贪污行为绝不容忍。一直以来,我们透过廉政公署(廉署)严格的防贪和反贪机制保持社会廉洁。对於任何有助加强廉洁的意见,特区政府都持欢迎和开放的态度。

  今日的议题是将《防止贿赂条例》第3及第8条扩大适用范围至行政长官。第3条的建议修订旨在规管行政长官索取及接受利益,而第8条的建议修订则是规管向行政长官提供利益的人士。政府多次重申,有关法例修订涉及宪制、法律和运作层面的问题,需要审慎研究及作通盘考虑。

  代主席,我多年来出席立法会的会议都是非常小心聆听各位议员的发言,亦极少离席,最高纪录是担任发展局局长(时)有一次的议案,我是连续九个小时没有离开我这个席位。刚才不好意思,因为在涂谨申议员发言时,我离开了,令到今日的会议多了一次点算人数,可能年纪大了,耐力比较差了。

  我为什么要极少离席去小心聆听议员的意见呢?第一,就是希望听到议员精辟的意见,有助政府改善施政。第二,如果我听到议员有些不合理的指控,我都必须代表政府来反驳。因为无论是议员或者官员,在这个庄严的会议厅里的发言,都会成为会议记录的一部分,亦都是香港历史文献的一部分。所以反驳议员不合理的指控是我们官员的天职,不需要有胆识都可以做得到。

  今日我听了29位议员的发言,其实都是不断地重复,所以由於我在开场的发言已经详细说了政府的立场和有关目前《防止贿赂条例》适用於行政长官的条文,所以我会选择在我总结发言里面,就好像我刚才说的,反驳一些我听了但认为是不合理的言论。

  第一,是叶建源议员的「空中楼阁论」。叶建源议员刚才提到自第一任行政长官开始,他好像直情提了董建华先生的名字,他说:「自第一任行政长官开始,立法会已经要求修订《防止贿赂条例》,但现在修订条例仍然是空中楼阁。」我想指出这个说法与事实不符,事实上,立法会已经在二○○八年三读通过政府在二○○七年提交的《防止贿赂(修订)条例草案》,将(《防止贿赂条例》)第4、第5和第10条适用於行政长官。有关条文的内容,我亦已经在开场发言详述了,所以在此我不再重复。

  第二个我要反驳的言论就是多位议员都提及现任行政长官违背承诺。大家都引述现任行政长官,当他是候任行政长官的时候,针对李国能前大法官为主席发表的独立检讨委员会的报告书,他说过的一番说话。议员其实引述了两个不同的文件,一个是当日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发出的一个新闻公报,另一个就是候任行政长官会见传媒时的逐字记录。在前者,即是在新闻公报里是这样说的:「候任行政长官梁振英表示欢迎。」当然是欢迎这个报告(书)。他「表示会认真考虑报告中的各项建议,上任后尽快落实。」在候任行政长官会见传媒谈话时的逐字记录,其实我在开场发言都是已经引述了,我再说多一次,候任行政长官当时是这样说:「我对这个报告书是表示欢迎的,我会认真地去考虑这份报告书所作的建议,以及在上任之后尽快和严格地落实。」

  我不想在这里被议员批评咬文嚼字,但无论引述的是哪一段的文字,都有几个很清晰的字(眼):第一就是要「认真」,第二就是要「严格」。我相信无论是认真还是严格去处事,都一定要符合《基本法》及宪制的规定,否则亦有违行政长官是要履行《基本法》和维护「一国两制」的宪制功能。而这个政府的立场,换句话说,我们是需要审慎处理,通盘考虑,兼顾到《基本法》和宪制的规定,不是我今日才说的,我分别在二○一二年十二月及二○一四年在回答应该是郭荣铿议员和刘慧卿议员提问的时候,都已经表述了这个立场。所以,如果说现任行政长官是违背承诺或特区政府欠缺诚信,这个就与事实不符了。

  第三个需要反驳的是单仲偕议员的说法。他认为独立委员会只是提到以成立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来给予行政长官一般或者特别许可,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是「小事一桩」,没什么大问题,何以这样都做不到?我在这里强调,我们要处理的问题是符合、(抑或)并不符合《基本法》,并不存在是大符合、小符合,或是大违背、小违背的问题。我们做人做事,都是本「勿以恶小而为之」,维护《基本法》,更应以此为原则。

  第四,我要反驳的是郭荣铿议员的一个说法,其实郭荣铿议员的发言都无甚新意,不过其中有一段,对於上任行政长官这件案件的描述,是与事实不符。虽然这件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我亦公开说过是不适宜去作任何评论,大家亦不宜妄下判断,但实在他的说法与事实不符。郭议员是这样?的,我引述,他说:「现时企图输送利益给特首并不犯法,最明显的例子是前任特首收受商人利益,无一个商人是受到法律的规限。」

  郭荣铿议员是执业大律师,应该比一般人更容易看得明一些法律文件。十月五日,律政司就此案件发出了一个很详细的声明,声明里讲述了好像几位建制派议员都提到,这件案件检控的立论,是普通法里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是就两件事,当事人没有申报或者披露一些事件,整个声明里面并没有提及收受利益。梁美芬议员因为都是法律界人士,对这个了解是很清晰,她的诠释是比较郭荣铿议员的准确。

  第五点就是林大辉议员和梁美芬议员都呼吁我们在今次的动议辩论里面对事不对人,但我恐怕这是一厢情愿的,因为正如叶国谦议员都留意得到,刘慧卿议员真的「说漏了咀」,她说:「一投票,等稍后一投票,单张就出街。」这个是「狐狸露了尾巴」。这次辩论,是以攻击行政长官作为竞选工程的一部分,但我深信香港的选民,眼睛是雪亮的,他们要选出的,是「是其是、非其非」,为市民做实事的议员。

  我在开场白已经回应了何秀兰议员有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问题,但既然陈志全议员又挑战我,要我再解释,我又在此再向他解释一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表示每项法例须一概适用於所有人。因为每条法律条文都就不同目的而制订并适用於不同对象。陈志全议员说不是不同对象,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或者甚至行政长官和政务司司长,是两种类近的人,是吗?你是这样说的,两个类近的人。对不起,我和行政长官并不类近,我们在宪制上有极大分别,行政长官按《基本法》第43条是香港特区的首长,按《基本法》第60条,行政长官是特区政府的首长,这个「双首长、双负责」的制度是清清楚楚写在《基本法》里面,亦都是我过去二十个月做政改讨论期间不断重复,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是独特的,是独一无二的。

  我曾经有一个场合向一些学生解释行政长官的独特地位,我就拿出我自己的卡片和行政长官的卡片,这样便一目了然。我的卡片里写得很清楚,我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政务司司长,但如果大家曾经拿过梁振英先生的卡片,他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这个就展示了他的独特地位。

  最后有一个问题需要回应的,就是为什么要这么长的时间。但凡是涉及宪制的议题,都希望大家明白是需要一段时间来处理,我们明白这件事的严肃性,它既有政制的考虑,亦有法律的角度,所以我与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先生亲自处理这件事。但我曾经听过曾钰成主席一番说话,我就深有同感。在上星期四,十一月五日,就立法会会议因在席议员不足法定人数而「流会」,曾主席其后会见传媒时是这样说的,他说:「现在,因为议员有特殊原因,经常利用会议有法定人数的要求,要求点算人数,使这项议会过往的习惯受到很大的挑战。我们在第五届,即现届立法会,已经由於法定人数不足而多次『流会』。即使不是『流会』,大家都知道,经常响起传召钟,等议员回来,的确是浪费时间的,所以这个情况,是非常不理想的。我曾经不止一次建议立法会议事规则委员会研究可否避免这个问题,一直继续造成这么大的困扰。但是很可惜,到目前为止,我们仍未……」

陈伟业议员:主席,规程问题,主席。

立法会代主席梁君彦议员:陈伟业议员。

陈伟业议员:主席,司长的发言与议事的议程是无关的,希望主席公正裁决。

立法会代主席梁君彦议员:我认为司长发言是对现时是有关的。请司长继续。

陈伟业议员:什么有关?说「流会」和《特首条例》有什么关系,主席?你是偏私呀主席。

立法会代主席梁君彦议员:请你坐下,陈伟业。司长,请你继续。

陈伟业议员:说什么有关……

政务司司长:最有关的一段、最有关的一段未读……

立法会代主席梁君彦议员:陈伟业议员。请你坐下。

陈伟业议员:抗议离场,主席。

立法会代主席梁君彦议员:司长。

陈伟业议员:主席……

立法会代主席梁君彦议员:陈伟业议员,如果你再行为不检的话,我会命令你离开。

陈伟业议员:是你不检呀主席。

立法会代主席梁君彦议员:司长。

政务司司长:最有关系的一段我仍未读,最有关系的一段就是曾主席接说:「一个造成这么大困扰的问题,但是很可惜,到目前为止,我们仍未研究到一个办法,一个大家都接受的方法,又符合《议事规则》和《基本法》的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所以这亦证明其实要找到一个符合宪法的方案实在并不容易。

  有议员说我做了这么多年政务官,没什么理由不了解议会的运作和这件事的重要性。我完全是明白的,所以亦会继续很认真地去跟进这个议题。不过,套用刘慧卿议员一句──人生有几多个三、四年?我在这里亦做了三十多年,面对议会如此虚耗时间,实在令人惋惜。

  (代)主席,我谨此陈辞,并恳请议员否决原动议和梁家杰议员和何秀兰议员的修正案,并支持谭耀宗议员的修正案。多谢(代)主席。



2015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