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动议二读《2015年专利(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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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梁敬国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5年专利(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5年专利(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为在本港设立新的专利制度提供法律框架。

  为确保本地专利制度与时并进,政府在二○一一年十月就本地专利制度展开检讨,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并成立香港专利制度检讨谘询委员会(谘询委员会)。

  谘询委员会仔细研究公众意见及相关情况后,建议为香港引入新专利制度。二○一三年二月政府接纳建议,并一直进行筹备工作,今天我们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是落实委员会建议重要的里程碑。

  现在让我解释一下《条例草案》的主要建议。

(一)设立批予标准专利的「原授专利」途径

  《条例草案》建议「原授专利」制度,批予标准专利,同时也保留现行的「再注册」制度。对使用者而言,日后可以在香港直接提交标准专利申请,不一定需要事先在香港以外的指定专利当局取得专利。

  由於香港目前仍未具备自行就标准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能力,知识产权署已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订立合作安排,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提供实质审查及人手培训方面的技术协助和支援。视乎使用者对新专利制度的接受情况及申请数目,知识产权署计划在中长期以分阶段的方式,循序渐进建立自行在本港进行实质审查的能力。

(二)优化短期专利制度

  《条例草案》也建议优化短期专利制度,包括在《专利条例》中订立新条文,就短期专利的实质审查订定程序框架,及短期专利拥有人为执行专利而展开法律程序的先决条件。《条例草案》会修订有关无理威胁展开侵权的法律程序的条文,及增加每项短期专利申请最多可包含独立权利要求的数目。

(三)在设立全面规管制度之前为规管本地专利从业员实施暂行措施

  规管本地专利从业员的一项主要目的,是为了培育专业队伍,配合推行新专利制度。我们建议长远设立全面的规管制度之前,实施暂行措施。《条例草案》订明,如使用可能会在日后的全面规管制度下,授予合资格专利从业员的若干特定名衔,及相当可能令人认为某人在香港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资格已获政府批准或法律认可的任何其他名衔,即属违法。《条例草案》列出适当的豁免,以便若干合法及合理的专业名衔能在香港继续使用。

  在草拟《条例草案》时,我们已参考了在国际社会广为确立的专利制度、常规和程序,以及若干主要的区域和国际专利条约,我们也考虑了谘询委员会及本地专业团体的宝贵意见。

  除了《条例草案》外,我们正准备其他实施工作,包括拟备在《条例草案》下订立附属法例的建议、拟订审查指引、设计工作流程,以及筹划用作支援的电子系统。视乎立法过程及其他实施工作的进展,我们希望最早在二○一七年可以实施新专利制度。

  代主席,在知识型经济中,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创新和增长的基石。革新专利制度具有策略意义,有助香港发展成为区内的创新科技枢纽和知识产权贸易中心,带来重大经济效益。我恳请议员支持,让《条例草案》能尽早获立法会通过。

  代主席,我谨此陈辞,谢谢。



2015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