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5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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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5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十分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梁继昌议员、其他委员、秘书处和法律顾问的努力,令《2015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税务上诉委员会(下称「上诉委员会」)是根据《税务条例》规定组成的独立法定组织,负责审理和裁定纳税人提出的税务上诉。正如我在动议二读时表示,《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透过修订《税务条例》,优化现行的税务上诉机制,并提升委员会的效率和效益。

  目前,有关针对上诉委员会所作决定的上诉必须根据「呈述案件程序」提出,过程耗时及成本高昂,亦影响其他上诉个案的审理工作。《条例草案》透过取消现行的「呈述案件程序」,容许针对上诉委员会所作决定中的法律问题直接向原讼法庭或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法案委员会就《条例草案》内有关提出上诉一方须先向原讼法庭申请上诉许可的规定及门槛,曾作讨论。我想指出,《条例草案》无意改变上诉委员会在确立个案的事实问题方面有最终决定权的现行安排。就上诉委员会所作决定中的法律问题向法庭提出上诉,《条例草案》所订须先向原讼法庭申请上诉许可的规定,旨在保存现行「呈述案件程序」的过滤作用,筛除有关事实问题的上诉。根据《条例草案》所订安排,有关上诉是否涉及法律问题会先在原讼法庭处理。

  《条例草案》订明,法庭审理上诉许可申请时,会考虑拟提出的上诉是否有合理机会得直,以及是否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应聆讯拟提出的上诉。我们认为,建议的上诉许可门槛适切合理,在确保有关人士的上诉权利之余,也让司法机构有批予上诉许可的权力,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此外,《条例草案》订明,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在审理就委员会所作决定中的法律问题提出的上诉时,不得收取进一步证据或推翻或更改委员会就事实问题作出的结论,除非法庭裁断该结论在法律观点上有错误,则属例外。有关做法既可保存上诉委员会收取及考虑证据方面的功能和角色,亦避免任何一方在法庭聆讯的阶段才提交新的证据,影响上诉聆讯的进度。无论如何,倘若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索取进一步证据或事实,法庭可将有关事宜连同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指示,包括进行新聆讯的指示,发回上诉委员会处理。

  我们曾就上述有关法庭程序的安排谘询司法机构,并采纳了其建议。此外,《条例草案》亦包括一些改善上诉委员会日常运作的建议,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赋权主持上诉聆讯的人士就提供聆讯所需文件及资料发出指示;

(二)赋予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成员,以及出席委员会聆讯的人士特权和豁免权,加强保障委员会的运作及上诉各方的权利;及

(三)将上诉委员会可命令上诉人缴付讼费的上限,由五千元提高至二万五千元,以加强对琐屑无聊上诉的阻吓力。

  主席,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税务制度要有效运作,必须具备高效率的税务上诉机制。《条例草案》是优化本港税务上诉机制的重要里程碑,司法机构及上诉委员会对《条例草案》内的各项建议亦表示支持。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二读《条例草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5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