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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最近在大埔吐露港公路上,有一扇木门从一辆行驶中的货车车斗跌落路面,幸好紧随其后的车辆及时转向得以避开该障碍物,未致酿成交通意外。另外,有很多将军澳居民向本人反映,在环保大道上,货物及沙石从货车车斗跌出的事件时有发生,令他们驾车时胆颤心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全港的已登记货车数目,以及当中属运载建筑废料的斗车(斗车)数目为何;
(二)鉴於环境局局长於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的立法会会议上回覆本人的质询时表示,斗车采用「完全密封的设计不一定配合实际运作的需要」,完全密封的斗车不能配合哪些实际运作的需要;有否就规定斗车采用完全密封设计的建议进行详细的研究;如有,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何在;
(三)会否检讨及修订现行法例,以加强检控未有确保货物已稳固地盛载於行驶中的货车(包括斗车)的司机;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会否研究收紧货车(包括斗车)的载货高度限制,以减少货物过高所造成的危险;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会否研究提高未有确保货物已稳固地盛载於行驶中的货车(包括斗车)或容许该等车辆漏出沙石的罚则,以加强阻吓力;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六)会否研究有何方法,可有效防止货车(包括斗车)所载的货物或沙石从车斗漏出,以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葛珮帆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运输署的记录,现时全港已登记的货车数目约为115 000辆。由於货车办理登记时无须呈交其运载货物类别的资料,因此运输署没有备存用作运载建筑废料的货车数目。
此外,环境局表示「建筑废物处置收费计划」下没有限制运载建筑废物车辆的种类,而有关车辆亦无须进行登记,但根据日常运作记录,运载建筑废物至订明设施(包括堆填区、筛选分类设施及公众填料接收设施)的各式车辆总数约有4 000辆。
(二)环境局表示,目前运送建筑废物的车辆有不同的设计,用途并不限於运送建筑废物,而且部分车辆的设计须配合装於车斗位置的机械组件操作(如「夹斗车」等)。因此,环境局局长在回应葛议员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的书面质询时指出,在考虑应否规定采用密封车辆运送拆建物料时,须注意到完全密封的设计不一定配合实际运作的需要。
(三)至(六)现时已有清晰而明确的法例条文规管车辆运载货物,以保障道路安全。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规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司机须确保负载物适当地固定或盛载在车辆上,而负载物的重量和其摆放的方法,均不可对任何人士造成危险。此外,《规例》对车辆上的负载物的高度、宽度及长度均作出限制,例如负载物的高度不可超过4.6米,而其高度亦不可导致在途经的道路上空合法架设的任何物体或电线损坏。司机违反《规例》中有关载货的条文,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五千元及监禁三个月。如属第二次被定罪或随后再次被定罪,可处罚款一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为协助货车业界了解《规例》的要求,以及认识安全运载货物须采取的措施,运输署制订了《车辆载货守则》。该守则就载货安全的不同范畴提供指引,其中包括选用适当车辆运载货物、车上货物摆放的正确方法等。例如司机应选用车身栏板有足够高度的货斗运载大量而松散的货物(如碎石和废料等),以完全围堵货物。而货物亦须盖好,并将篷盖系紧,以防止货物外跌。
此外,食物环境生署会根据《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香港法例第132BK章),对令街道或公众地方出现扔弃物的车辆采取执法行动。违例人士如被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六个月。
为加强打击物件跌出车外及散落路面、超载及污水滴漏等违规行为,自二○一三年八月起,警务处有联同环境保护署及食物环境生署展开联合巡查行动,并不时在将军澳环保大道截查垃圾车和泥头车等重型车辆。截至二○一五年十月底,一共进行了103次联合行动,以提高阻吓。
除透过法例规管车辆运载货物外,运输署一直透过不同渠道进行宣传和教育工作,加强货车业界对载货安全的认识,例如制作「货车运输通讯」季刊,以及与货车业界举行定期会议,宣传有关道路安全信息,并提醒他们必须采取适当措施运载货物。
政府会继续透过执法、宣传和教育三方面工作,提升载货安全。如有需要,政府会适时检讨相关法例。
完
2015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