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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就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动议的议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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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十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动议的议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首先感谢《审议与进口禽蛋的管制制度有关的三项规例小组委员会》的主席何俊贤议员及各委员在审议规管禽蛋进口法例的过程中向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及支持。

  首先,我希望概括地解释这次修例的政策目标与理念。为进一步保障香港免受禽流感的威胁,我们已修订《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规例》,以规管禽蛋的入口。

  在新的规管安排下,任何人把禽蛋输入香港前,必须出示获食环署署长认可的来源地发证实体所发出的徖生证明书,证明有关禽蛋适宜供人食用;以及向食环署提供相关的禽蛋入口资料,以便食物安全中心能够追踪禽蛋的实际进口情况及进行抽查,以进一步保障食物安全及公共健康,并与国际间的规管安排一致。

  我们相信在今年十二月五日有关法例生效后,透过加强规管禽蛋进口以控制禽流感,市民的健康可得到进一步的保障,而香港的禽蛋入口规管安排也可与国际接轨。
 
  以下我回应一下在审议过程中各议员和委员曾提出的问题。首先,有关为入口禽蛋立法的必要性,刚才主席何俊贤议员已解释得非常清楚,我不在此重复。就第二个问题,有关议员,包括何议员和黄议员也提到关心海路进口食品检查站,我知道在审议的过程中,这些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我亦可藉此机会向各位报告,食物安全中心和香港海关在商讨后,已计划於十月内在葵涌海关大楼设立海路进口食品检查站,加强对从水路运送进口食物的监察工作,进一步完善香港的食物管制系统。

  食物安全中心其实一向也是以风险为本的原则抽检经陆路、空路及海路抵港的食物。食物安全中心以往在葵涌货柜码头虽然没有食物管制站,但这并不代表食物安全中心以往没有对经水路入口的食物进行抽样检查。事实上,食物安全中心的食物监察计划包括任何在入口、批发和零售层面抽取食物样本,无论经哪个途径入口,食物安全中心均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决定拟抽取的食物样本类别、检测次数、样本数目、抽样的地方及拟进行的化验分析,因此不存在有抽查漏洞的问题。但我们认同有关的食物管制工作有改善的空间。有鉴於食安事故的全球化,食安挑战日益严峻,食物安全中心会不时检视有关的检测措施,以不断优化对食物的监管安排。

  我也希望指出,保障食物安全有赖监管机构、业界及消费者的互动合作,从建立制度为基础,配合监管、自律、教育及宣传,才可有效保障食物安全。食物安全中心已於九月举行简介会,亦会陆续举办同类简介会,向业界介绍有关在葵涌货柜码头的优化食物管制措施及安排,希望业界积极配合。我们亦相信优化后的管制措施会提高检查海路进口食物的成效,同时有助增强市民对海路进口食物安全的信心,业界也会因而受惠。

  我们计划在十一月向食物安全及环境徖生事务委员会汇报有关「加强食品贸易和进口的监测和监控」事项,将包括葵涌食品管制站的运作情况。

  另一个议员也会关注的问题,就是食物入口前的资讯提供。现时食物安全中心透过规管要求,以及海关转介的货物舱单收集及分析有关入口食物的资讯。在海路方面,大部分远洋轮船的承运商现时透过电子货物舱单系统向海关预报货物资料。至於没有这样做的承运商,海关也可要求他们提交舱单预报资料。

  除此以外,为确保进口食物安全,我们亦针对某些较高风险食物实施额外规定,例如牛奶、奶类制品、冰冻甜食、野味、肉类、家禽以及日后的禽蛋等均受到《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的相关附属法例所监管。食物入口商在有关食物输入香港前须向食物安全中心提交相关的资料,并获食物安全中心批准。另外,食物安全中心也会透过个别食物入口限制措施,向相关入口商取得进一步的输港食物资料。

  是否需要进一步立法强制食物入口商在食品抵港前向食物安全中心提交额外资料,或赋权食物安全中心向食物入口商及早索取更多入口食物的资料,我们需要仔细研究。就此我向大家提出一些考虑。食物安全中心会因应风险分析从不同途径收集到的资料、情报及通报,在入口层面进行食物监察工作,当中进口食物抽检机制涵盖了海、陆、空及网购方面。具体而言,食物安全中心会在葵涌货柜码头的海路入口食品检测关卡检查经海路进口香港的食品;也会在文锦渡食品管制办事处检查内地经陆路进口的新鲜食品;在食安中心的机场办事处检查空运进口的食品;以及监察在网路经营食物业的活动,做法和其他地方看齐。

  在入口层面把关只是整个食安系统其中一个保障与进口食物安全有关的途径,其他监管进口食物的措施亦同样重要,例如源头管理、程序监控、检验检测等措施也缺一不可。例如出口地及出口商如想对香港输出食物,必须符合香港法律法规,出口及入口两地的把关工作都非常重要;本地入口商、承运商、分销商及饮食业界也须依法营运,积极配合。正如我刚才提及,各持份者需各尽本分,做好食安工作,对大家也有利。

  以上措施加在一起后应有效监察进口食物安全。至於强制食物进口商必须在食物进口前就有关食物的资料通知香港海关及食安中心的建议,由於涉及修改相关的法例,我们会仔细审视及研究。

  何议员亦提出关注罚则的问题,政府亦注意到不同的食安法例对未经批准入口不同食物所施加的罚则有所不同,我们并主动向委员会表示,我们将检视和食安有关的法定罚则,并将会在检视后向食物安全及环境徖生事务委员会汇报我们的建议。

  主席,我谨此陈辞,并再次多谢各位议员和委会的意见。多谢。



2015年10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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