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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无人驾驶飞机系统飞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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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志祥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年,市民使用无人驾驶飞机系统(无人机)进行拍摄越来越普遍。根据现行法例,放飞重量不超过七千克(不计燃料)的无人机作闲暇活动,可归类为放飞无线电控制模型飞机,一律无须向民航处申请,但放飞超过该重量的无人机作闲暇活动却须先获民航处批出许可证。另一方面,若使用无人机提供受酬服务,例如拍摄工作,则不论机身的体积或重量,均须在操作前向民航处提出申请,并须按民航处批出许可证的条件提供服务。关於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的规管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民航处处理申请上述许可证的程序及人手编制为何;过去三年,民航处接获有关申请的宗数为何,以及当中获批及不获批的宗数分别为何;

(二)有何渠道供市民就放飞无人机造成的问题作出投诉;过去三年,民航处接获多少宗有关投诉;被投诉人遭警告、检控及被定罪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除民航处外,负责执法的其他政府部门及所涉法例为何;

(三)鉴於民航处有对放飞无人机的地点作出规范,违反有关规范的罚则为何;

(四)鉴於有市民不时将放飞无人机的片段上载到互联网,民航处会否审查有关片段是否载有违法放飞无人机的证据并依据有关证据提出检控;

(五)鉴於本人得悉有雇主要求雇员学习及使用无人机为其进行拍摄工作,当局有否评估在操作无人机期间发生意外时,有关雇员须否负上刑事责任;若评估结果为须要,刑事责任详情为何;及

(六)鉴於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的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当局会否考虑加强监管,以保障公众安全;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无人驾驶飞机系统(无人机)的应用近年日趋普及,用途亦变得更为广泛。除了作消闲用途外,现今的无人机亦被用作进行空中监察、高空摄影及搜索救援等方面的工作。而由於科技进步,无人机的种类亦变得多样化,用户群也由专业或有经验人士扩展至一般市民。由於无人机属航空器的一种,不当使用会对公徏造成危险,故此亦受相关的民航条例规管。任何人士操作无人机,均须要遵守相关的规定。

  就梁志祥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由於无人机属於航空器的一种,在飞行安全方面受民航条例规管。特别是任何人士若使用无人机提供受酬服务,例如进行空中拍摄等,均须遵守《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香港法例第448A章)第22条的规定,在操作前必须向民航处提出申请,并须按民航处批出许可证的条件,提供服务。一般而言,许可证的条件包括经营人士须作出足够的防护措施确保航空安全;并必须持有由保险公司发出的文件,证明有关经营人士的无人机持有适用的保险作保障等。

  现时处理申请操作无人机的有关工作,属民航处的常规职务。民航处会因应相关政策的发展和申请数目的趋势,适时检讨人手编制。过去三年,民航处接获有关上述许可证的申请、获批申请及不获批申请的数目如下:

      二○一二  二○一三  二○一四
      ----  ----  ----
获批申请   3      8     24
不获批申请  0      5      1
其他(注)  1      6     16

申请总数   4           19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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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例如申请人撤回申请、有待申请人提交进一步资料等。

(二)及(四)现时,市民可以透过书面及政府热线1823,向民航处提出操作无人机的查询或投诉。过去三年,民航处接获要求跟进涉及操作无人机的个案如下:

      二○一二  二○一三  二○一四
      ----  ----  ----
数目     0      0      6

  一般而言,民航处从不同渠道(包括上载到互联网的无人机片段)收到查询或转介个案后,会就所得资料作出跟进。跟进工作包括向相关人士索取进一步的资料以便作出分析、敦促相关人士遵循有关无人机的飞行安全规例、要求相关警区加强巡逻等。此外,民航处一直与警方保持联系,在警方的执法工作方面提供技术支援。如市民发现有人可能触犯上述条例,应立即向警方举报,以便作出调查。

(三)及(五)所有操作无人机的人士,均有责任确保其飞行安全。而所有操作无人机的人士(包括雇主和雇员),均受《1995年飞航(香港)令》(香港法例第448C章)第48条监管。有关条例订明任何人士不得因鲁莽或疏忽操作无人机而危害他人或财产安全。如有违反上述条例,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及监禁两年。我们需要强调,不论无人机的重量是多少,或所涉及的用途,一律受《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48条所规管。

  为提高一般市民对安全操作无人机的认识,民航处亦订定了「无线电控制模型飞机飞行安全指引」,供公众参考。该指引适用於不超过七千克(不计燃料)作消闲用途的无人机。有关指引提醒市民不应在机场及飞机升降航道范围附近放飞无人机。此外,无人机的飞行地点,必须远离建筑物、人群及直升机坪,以及一切可干扰无线电信息的电源,例如电线、变压站、高压电线和变压塔等,并且必须让操作者的视野清晰无阻,及能够清楚看见飞行中的无人机,以免发生碰撞导致他人受伤、死亡,或造成财物损失。
 
(六)现时国际间仍未有统一的准则,规管无人机的操作。但民航处知悉一些海外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正为无人机的运作制订规管架构。有鉴於使用小型无人机的情况渐趋普遍,为公众安全起见,民航处将会参考海外民航当局规管要求的进展和香港的具体情鶪,检讨无人机的操作准则和监管政策,研究适当地修订有关法例。



2015年10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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