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题:车用燃油零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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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署理环境局局长陆恭蕙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政府统计处的资料,二○一三年八月至二○一五年七月两年期间,无铅汽油、柴油及石油气的进口价较高峰期下跌四至五成不等,但有关的零售价却只下调约一至两成,显示两者的跌幅并不一致。此外,过去两年,三间或以上油公司於同日调整车用燃油零售价的情况发生了约30次,令人怀疑该等公司合谋定价,令车用燃油市场缺乏竞争。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本地油公司是否有理据不按车用燃油进口价的跌幅相应调低有关的零售价;若有评估,所采用的准则为何;若评估结果为没有理据,当局有何措施可促使油公司调低有关价格;

(二)有否研究各油公司同日调整车用燃油零售价是否涉及反竞争行为;若有研究,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会否考虑加强监管油公司厘定车用燃油零售价的机制,以提高有关的价格调整的透明度;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有否研究如何改善油站用地的公开招标制度,消除进入车用燃油市场的障碍,以鼓励新经营者进入市场,从而促进竞争和提高经济效益;若有研究,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有否研究制订新的监管机制,以更有效地促进车用燃油市场的竞争;若有研究,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三)及(五)在评估本地燃油售价的调整是否跟随车用燃油入口价的改变而调整时,我们应考虑售价内车用燃油入口价的部分,而不应计及售价内其他的组成部分(即税项和其他营运成本)。当入口价下跌时,如果税项及其他营运成本不变,零售价调整的百分比必定比入口价的减幅为低。相反,当入口价上升时,零售价上调的百分比亦会较入口价上升幅度为小。因此,单纯比较本地燃油零售价格的调整百分比与车用燃油入口价的调整百分比,并不是一个适切的比较。此外,由於油公司会向消费者提供各种折扣及其他不同的优惠,消费者实际要支付的价钱,会比油站所示的售价为低。

  根据我们的资料分析,由二○一三年八月至本年七月,车用燃油入口价格较高峰期下跌约四成。在这段期间,油公司因应入口价回落而调低其车用燃油的售价,累积减幅约每公升2.5元,亦即为车用燃油入口价高峰期的四成左右(汽油高峰期入口价为二○一四年六月的每公升6.47元,而柴油则为二○一三年十二月的每公升6.31元)。所以,这大致上与同期的车用燃油入口价走势相若。

  在自由市场经济运作下,香港车用燃油的零售价,一向是个别油公司按商业运作原则和本身的运作成本而厘定。同时间,我们并不认为政府应该为燃油业,或是其他消费商品的行业,厘定一个所谓合适的利润水平。政府的工作,是要致力确保燃油供应可靠,维持市场开放和消除进入市场的障碍,以促进竞争;并同时提高燃油产品价格的透明度,让消费者能作出选择。然而,政府理解车用燃油价格对市民的影响,因此政府一直监察本地车用燃油零售价,以及与国际油价(以新加坡无铅汽油和车用柴油的离岸价,即普氏平均价作指标)的升跌走势的比较。当有空间时,我们会敦促油公司尽快调低其零售价格,以减轻市民的负担。

  此外,政府亦一直致力提高燃油产品价格的透明度,以提供更多资讯让消费者能作出选择。在这方面,我们已在环境局网站内,定期公布本地车用燃油进口价、零售价和新加坡无铅汽油和车用柴油离岸价的走势。我们亦已把主要石油产品进口价及零售价数据的资料连结列载於环境局网站。我们亦委托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推出「油价计算机」。消委会每天会在其网站及智能手机应用程式公布本地油公司的车用燃油零售价格以及各种形式的现金或非现金优惠资料,消费者可以利用有关的资料选择惠顾合适的油站。

(二)於二○一二年六月制定的《竞争条例》(《条例》),为打击不同行业内可能出现的反竞争行为(包括合谋定价和滥用市场权势等)提供法律框架,藉以维持市场公平及可持续的竞争。竞争事务委员会为《条例》下成立的独立法定团体,当《条例》全面生效后,可自行或因应接获的投诉、或按政府或法庭转介,调查据称反竞争的行为,以及向竞争事务审裁处提起法律程序。据了解,竞争事务委员会将会就油公司在燃油价格订价有否涉及反竞争的行为进行研究。我们会适当地配合竞争事务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工作。

(四)政府为加强竞争,自二○○三年开始,在现有油站的租约期满后,取消让现时的承租人自动续约的安排,而把油站用地推出招标,并且取消油站投标者必须持有特别进口牌照或燃油供应合约的规定。自引入这招标安排后,两个新营办商成功进入市场;原有的三个主要营办商的油站数目份额由超过90%降至约70%。现时全港有超过180个油站,由六家公司营运,以香港市场的规模来说,这招标措施已有效地促进车用燃油市场的竞争,提高经济效益。



2015年10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