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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为区议会议员提供的实报实销的营运开支偿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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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家洛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区议会议员(区议员)获提供实报实销的营运开支偿还款额(偿还款额),以支付履行区议会职务所需的运作开支。民政事务总署制订了《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区议会议员酬金、津贴和开支偿还款额安排的指引》(《指引》),供区议员遵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根据《指引》,区议员可否申领款项以偿还涉及利益冲突(例如向自己拥有股份的公司采购货品或服务)的运作开支;若不可以,详情是什么;若可以,原因是什么;

(二)过去三年,当局发现有人违反《指引》的个案的数目(并按区议会列出分项数字)和性质,以及当局就该等个案采取了什么跟进行动;

(三)鉴於区议员提交的偿还款额申请由所属区议会的秘书处负责处理,当局如何确保各个秘书处在处理该等申请时采取相同的尺度;当局会否考虑引入独立审计制度覆核偿还款额申请;若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是什么;若否,原因是什么;及

(四)会否考虑修订《指引》,防止区议员为履行区议会职务而进行采购时出现利益/角色冲突的情况;若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是什么;若否,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

  区议会议员获提供营运开支偿还款额,以支付他们因履行区议会职务而须付出的工作开支。民政事务总署(民政总署)已制定《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区议会议员酬金、津贴和开支偿还款额安排的指引》(《指引》),为区议员提供明确的守则,列明可发还的项目、申领条件、发还款项程序等,所有区议员均须遵从。「营运开支偿还款额」以实报实销的方式发还,有关的申请表,证明文件及声明/申报书,包括租约副本、租金收据等,均会让公众查阅。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回覆如下:

(一)根据《指引》,区议员使用公帑进行采购时,须审慎行事,并遵守公开、公平竞争和物有所值的原则。区议员或其职员不应聘用由其本人或亲属拥有财务利益或控制权的承办商或供应商。区议员、其职员、及他们的亲属不得从申请发还开支的任何交易中获取或能够获取任何财务收益。如区议员认为向该等承办商或供应商采购货品或服务属适当,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邀请最少三份报价书,就价格和服务作比较,并须填写申报书,申报利益和填报有关决定的理据(如该供应商是独家供应商)。申领开支偿还款额时,应提交申报表格及相关报价文件(如有的话)。

(二)及(三)《指引》列明各类开支偿还款额的申领条件。各区议会秘书处会仔细审批所有发还款项的申请,如对申请有疑问,秘书处会要求该区议员澄清及/或提供补充资料,确保申请符合《指引》所载的准则。民政总署也会为秘书处同事举办讲座,提升同事对审批机制的了解。民政总署管理审核组会抽样审计发还款项的申请,审查审批人员是否按照《指引》的规定审批有关申请。若发现任何不符合《指引》的情况,秘书处会作出适当跟进,例如区议员重复申领开支或申领不应获发还的开支,秘书处会要求该区议员把有关款项退还政府。

  18区区议会秘书处在二○一三至二○一五年(截至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分别批核6 209、6 641及4 462个发还「营运开支偿还款额」的申请。在发还款项后,发现分别有12、8、7宗个案不符合《指引》的规定。秘书处已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有关个案的性质及所采取的跟进工作,列於附件。

(四)现行《指引》及管理审核机制已有效防止区议员为履行区议会职务而进行采购时出现利益或角色冲突的情况。若真的无法避免或已出现利益冲突情况,区议员在申请发还款项时应申报利益,申报的内容将会让公众查阅。有关的规定与立法会议员申请发还工作开支的指引大致相同。民政总署会不时检讨《指引》的规定,确保公帑得以善用。



2015年10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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