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四题:《2013年专业会计师(修订)条例》的执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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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实施的《2013年专业会计师(修订)条例》(《修订条例》)载有条文,禁止并非执业法团的法人团体在其名称内使用具误导性的称谓,例如「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英文缩写「CPA」及「会计师」。最近有业界人士向本人反映,市场上仍充斥涉嫌违反《修订条例》或现行业务守则的会计业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就《修订条例》的执法事宜制订政策及行动目标;若有,详情为何,包括由哪个政府部门负责执法;若否,原因为何;

(二)有否评估就《修订条例》进行的执法工作的成效;若有,详情为何;

(三)自《修订条例》实施以来,当局有否增拨资源以加强执法工作;若有,详情为何;

(四)市民可向哪些政府部门/机构举报怀疑有人非法使用具误导性称谓的个案;自《修订条例》实施至今,当局接获多少宗有关的举报;当局有否就该等个案进行调查及提出检控;若有,检控及定罪的个案数字分别为何,以及法庭对被定罪人士判处的刑罚为何;及

(五)有否计划加强《修订条例》的执法力度;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2013年专业会计师(修订)条例》(修订条例)是经由一项议员法案所制定,对《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作出修订,并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正式生效。其中,修订条例在《专业会计师条例》第42(1)(ha)条已禁止非执业法团的法人团体在其名称内使用若干专用称谓的基础上,增订第42(1)(ha)(iv)分条,禁止并非执业法团的法人团体为了意图使人相信或可合理地使人相信其为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注册的执业单位,而在其名称内使用「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的称谓、英文缩写「CPA」或「会计师」的字样。有关修订有助堵塞漏洞,防止公众人士受到误导。

  公司注册处已就在公司名称中采用「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CPA」或「会计师」等字样提供指引,并在处理成立公司的申请或更改公司名称时,加强审批包含「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或「会计师」等字样的公司名称。现时,申请人必须提供由香港会计师公会(公会)发出的信件,证明公司已获得公会批准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注册为执业法团,公司注册处才会批准注册包含「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或「会计师」等字样的公司名称。

  另一方面,公会亦积极配合警方就《专业会计师条例》的执法工作,并透过以下行动,保障公众和会计业界的利益:

* 向警方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公会由二零一四年初至二零一五年六月底向警方举报19宗涉嫌违反《专业会计师条例》的个案,但当中并没有涉嫌违反第42(1)(ha)(iv)条的举报);

* 备存并适时更新会计师注册纪录册供公众查阅,让公众人士可以确定与其往来的人是否一位已获公会注册的会计师;

* 就有关在公会注册的执业单位适当使用名称方面的事宜,不时作出宣传和指引;

* 向公司注册处举报相关个案,以便公司注册处采取跟进行动,包括要求有关公司更改其中文和/或英文名称;

* 发信要求非执业单位更改其不适当的称谓;

* 要求非执业单位从其网站或其他公开资料上移除具误导性的资料;及

* 如发现公会会员与该类非执业单位有所关连,就其可能干犯的不当行为向公会辖下的专业行为委员会报告,以作跟进。

  就上述警方接获公会举报的个案,警方根据案情作出适当跟进,包括提出检控。警方没有就个案检控及定罪等资料备存统计数字。

  政府鼓励市民就怀疑干犯上述罪行的个案,向警方作出举报。政府亦会与公会保持紧密联系,不时检视《专业会计师条例》各相关条文的执法工作。



2015年10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