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修订)条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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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月二日)在宪报刊载《2015年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旨在加强对债权人的保障、精简清盘程序和使清盘程序更完备健全,藉以改进公司清盘制度,并使其更为现代化。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说:「《条例草案》提出多项建议,可提升香港的营商环境,并使香港的公司清盘制度更能与国际最新发展接轨。」

  「有效的公司清盘制度可确保无力偿债公司的余下资产价值得以尽量保存,资产亦会以公平有序的方式分发予公司的债权人,包括雇员、供应商和承办商。」

  《条例草案》的一些主要建议如下:

(一)对於公司在清盘开始前五年内订立的逊值交易,即公司在有关时间在不收取任何代价或所收取的代价显著低於该项交易项目的价值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交易,法院可将之作废。这建议能增加无力偿债公司可分发予债权人(包括雇员、供应商及承办商)的资产;

(二)订立新的披露规定,订明准临时清盘人及准清盘人须披露其本人或家人与清盘公司的指明关系。此举既可提高委任过程的透明度,也可确保有关人士在掌握相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委任决定;

(三)尽管清盘人在完成有关清盘个案后已获法院颁令解除其清盘人职务,受屈人士仍可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颁令该清盘人须承担因该清盘人的失当行为、失职行为或违反信托行为而引致的法律责任;

(四)就在自动清盘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举行前,清盘公司的董事或成员已分别委任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的情况,增订措施,限制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的权力,以防程序为人所滥用;及

(五)减少法院程序,以节省清盘个案管理工作的时间和开支。

  政府在全面检讨《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相关条文后,在二零一三年就立法建议展开公众谘询,绝大部分公众人士及相关持份者均支持有关建议。政府於二零一四年发表谘询总结,并手拟备《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将於本年十月十四日提交立法会首读。



2015年10月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