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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昨日(九月三十日)与南丫岛撞船事故死伤者家属会面后,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律政司司长∶各位传媒朋友,时间不早了,所以我简单跟大家说刚才的情况。今晚与家属会面主要处理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刑事检控问题,或者说刑事检控前,首先说一说,大家记得二○一三年时,伦明高法官处理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当时因为已有两位船长已面对刑事的程序,当时有部分内容遮盖而没有公开。当时我们的解释是担心两位船长的刑事程序会有影响,所以相关的内容需要遮盖,而我们承诺在适当时候会检讨。我相信大家可能也知道今日下午约七时三十分,我们与家属会面时,我相信政府发了新闻稿通知大家该报告所有的全面内容,即是说在无遮盖的情况下已上载政府新闻处的网页,原因是我刚才所说的,当时担心会影响到的刑事程序,现在已再没有这个担心。因为两位船长,第一,已经过审讯被定罪;第二,其中一位曾申请上诉推翻判决的,最后亦决定放弃,现时剩下的只是判刑的上诉。就判刑的上诉,我们考虑过情况,征询法律意见后认为不会对余下来的上诉有影响。鉴於这情况,我们决定公开整份伦明高法官当时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刚才亦在开会时与家属提及这件事。
第二方面,大家记得上次我们与家属见面时,我们与家属说,刑事检控科的同事内部的审视结果,除了已展开了的两个刑事司法程序,不会有新的刑事司法程序展开。上次亦解释了,这是因为我们认为证据不足够。上次家属有一个要求,可否外聘外面的独立大律师重新审视。我们之后考虑过,同意了家属的要求,所以我们后来聘用了布思义资深大律师,Mr Andrew Bruce Senior Counsel重新审视。今日最主要一部分是布思义资深大律师亦有出席今次会面,由他亲自向家属解释他看过所有相关资料和证据后,同意律政司刑事检控科同事上次的结论。换言之,虽然我们认为事件当时一定有些问题存在,但我们无办法,我们一定要根据法律做事,一定要根据刑事《检控守则》办事。因为法律要求相当高,所以今次在我们不想看见的情况下,找不到足够证据可以令我们展开相关的刑事检控。
曾经有家属跟我们说,要求因为事件涉及多条人命,可否将现时已有的证据拿上法庭,由法官作一个定断,令家属有一个安心。我们明白家属为何会提出这个要求,但因为我们始终要坚守法律上的做法,正如我们在其他场合也清楚说过,所有、所有的刑事检控程序,我们也要跟从刑事《检控守则》,也是要看两个主要元素:第一,有没有足够证据,令我们有一个合理定罪机会;第二,就是公众利益。在这次事件,若我们有足够证据,公众利益绝对不是一个问题,问题是我们找不找到足够证据。在过去,律政司刑事检控科的同事与警方跟进这事件的同事其实来来往往很多次,他们给我们资料,我们也说可否在某些方面再进行调查,再要求找一些资料,无论是时间关系也好,因为时间较长、年期较长,或其他原因,最后回来,我们收到的报告也是说,不是所有我们希望有的证据也找到。原因可能有很多,客观的或其他原因,我们现阶段不可以一一推算,但最终说无论我们自己内部分析,或布思义资深大律师外面从一个独立的角度审视,不幸地,最终我们也不能找到足够证据令我们可以作出进一步检控工作。当然,刚才会面时,我们亦向家属解释,这方面的诉讼没有时限,换言之,若有新证据出现,律政司亦会继续遵守《检控守则》里持续审视的责任,若有新证据,我们会再看。至於布思义资深大律师的意见,或他刚才所解释的详细内容,我在此不向大家说了。但开会时,我们准备了两份文件,一份中文,一份英文,我相信我的同事现在可以派发给大家,那里已节录了布思义资深大律师刚才和家属所说的了。
另外,第三方面刚才亦有和家属说的是,除了已完成就两位船长的刑事程序,除了刚才布思义资深大律师向家属解释的,另外仍有第三部分的刑事调查,就是涉及相关船公司的调查。这方面,我们刚才在会上与家属解释,事件我们一直仍然与警方跟进相关调查,直至今日开会前,刑事检控专员仍与警方接触。若往后有进一步结果,我们会再向大家披露,但因为现在这一方面的刑事调查仍然进行中,所以不方便在此作进一步的讨论。
第四方面,我们有与家属说的,就是纪律聆讯。因为运房局(运输及房屋局)的报告建议就共十三位人士开展纪律程序。就这十三位,因为有两位牵涉在已经展开了的刑事程序,所以根据一贯做法,公务员事务局暂时会搁置他们的纪律聆讯,直至相关的刑事程序终结。撇除这两位之外,这十三位中,有一人的纪律聆讯已正式展开。另外,还有余下的十个case,十个个案,律政司亦已因应公务员事务局的要求,将所有他们要求我们提供就这十个个案的法律意见亦已提供。我们亦明白家属对这事件的重视,所以今日开会前,我们亦与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谈过这问题,他亦同意尽快展开相关纪律聆讯。
最后亦与家属谈过运房局的内部调查报告。有家属要求可否在没有展开民事索偿的程序下,可以看到报告。古太亦就她已展开的程序提出意见。就前者,即家属的要求,我们同意重新审视有没有可能,因为现时的情况与当初有少许不同,我们答应在再审视情况后,约一个月的时间内给予他们一个书面答覆。就古太已经展开的程序,我们表示因为不合适在刚才的会议上作一些具体讨论,但我们建议,若他们认为合适,律政司同事非常乐意与他们的代表律师见面。简单来说,以前已说过多次,古太的民事诉讼其实一开始双方的律师就法律和申请的基础,大家已有一个共识,而且入法庭的文件、最终双方签的文件中亦说得很清楚,上次开会时亦跟他们说得很清楚,在有需要时律政司会依据法律作部分内容的遮盖,而最后我们提交的,根据法庭的命令向古太提交的那份报告,其实亦征询过外间独立的资深大律师,即另一位民事资深大律师的意见,就相关的内容认为在法律的需要下作出遮盖,然后才向古太提供,所以并不是因为我们律政司就某些部分有些隐瞒的原因,绝对不是这样,而是我们作披露时,作为政府亦要根据相关的法例,包括私隐和其他相关的法例,也要因应往后有可能出现的纪律聆讯这几方面作出平衡,然后符合法例上的要求。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待续
完
2015年10月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时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