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无牌旅馆者被判罚
**********

  四名管理无牌旅馆者今日(八月十二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触犯《旅馆业条例》。其中一名女子被判监禁两星期,缓刑十八个月;另外两名女子及一名男子各被判罚款8,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去年十二月至今年三月巡查旺角弥敦道、上海街及臆兰街四所怀疑无牌旅馆时,乔装客人,并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旅馆的房间。根据牌照处的纪录,上述处所在巡查当日并未获发牌照,分别负责管理上述处所的男女因而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会留有案底,最高可被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呼吁市民如发现怀疑违规经营的旅馆,请即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2881 7498)、电邮至hadlaenq@had.gov.hk、於牌照处网页下载表格,填妥后传真至2504 5805,或透过「香港持牌旅馆」的流动手机应用程式,向牌照处举报。



2015年8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