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NXTV的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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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通讯事务管理局发出:

  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今日(八月一日)公布,由於NXTV Asia, Limited(NXTV)没有在订明限期或之前缴付罚款及二○一四/二○一五牌照年度的牌照可变动费用,通讯局决定根据《广播条例》(第562章)第32(4)(a)条,於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撤销NXTV的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牌照)。

  NXTV於二○○五年四月获批为期十二年的牌照,为本港酒店房间提供电视节目服务。NXTV须:

(一)於每年的四月一日或之前,向通讯局提交其符合适当人选规定的周年法定声明,和列明其董事与主要人员的姓名及居住地址的周年申报表(周年申报表);

(二)在牌照生效日期的每个周年日之后三十天内向通讯局提交核数师证明书或法定声明,确认其在每个周年日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的酒店数目(核数师证明书或法定声明);

(三)遵从通讯局根据《广播条例》发出或作出并适用於NXTV的任何指示、命令、决定或裁定;
 
(四)在罚款通知送达后的三十天内,缴付通讯局所施加的罚款;以及  

(五)每年向通讯局缴付一笔可变动费用,以港币五千四百元乘以其在牌照生效日期的每个周年日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的酒店数目计算。可变动费用须在牌照生效日期的每个周年日之后六十天内缴付。

  《广播条例》第32(4)(a)条订明,若持牌人没有在其根据《广播条例》所欠的任何牌照费或任何罚款到期日起计的六十天内,缴付该等牌照费或罚款,通讯局可撤销有关牌照。

  NXTV没有缴付:

(一)通讯局於二○一四年九月就以下事项向NXTV施加港币十万元罚款(「罚款」):

(i)NXTV未能完全遵从通讯局於二○一四年四月一日发出的指示,包括要求NXTV於二○一四年五月一日或之前,提交二○一三/二○一四牌照年度的核数师证明书或法定声明及二○一三年度的周年申报表;以及

(ii)NXTV未能提交二○一四/二○一五牌照年度的核数师证明书或法定声明及二○一四年度的周年申报表;以及

(二)在订明限期或之前须缴付的二○一四/二○一五牌照年度可变动费用(「可变动费用」)。

  尽管通讯局已多次要求和发出催缴通知,NXTV至今仍未缴付到期的「罚款」和「可变动费用」。

  鉴於NXTV没有在「罚款」和「可变动费用」到期日起计的六十天内支付该等款项,通讯局信纳有关违规已构成根据《广播条例》第32(4)(a)的理由。

  通讯局根据《广播条例》第33(2)(a)条的要求,向NXTV送达书面通知,述明通讯局考虑撤销其牌照,以及相关的理由及原因。通讯局邀请NXTV就撤销牌照的建议作出申述,但NXTV并无对通讯局的邀请作出回应。

  考虑到NXTV违规的严重程度、性质和持续时间,通讯局最终决定撤销NXTV的牌照。根据《广播条例》第32(7)(a)条,其牌照於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被撤销。个案详情载於通讯局网站:www.coms-auth.hk/filemanager/statement/en/upload/334/NXTV_Notices_e.pdf(只提供英文版本)。

  NXTV的牌照在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被撤销后,须停止为本港酒店提供任何电视节目服务。根据《广播条例》第5条,无牌提供广播服务属刑事罪行。通讯局已提醒NXTV无牌提供广播服务的后果,并已通知全港所有酒店有关撤销NXTV牌照的决定。



2015年8月1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1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