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专员对State Bank of India,Hong Kong Branch采取的纪律处分行动
******************************

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

  金融管理专员已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注一)第21条:

(一)命令State Bank of India, Hong Kong Branch(SBIHK)根据金融管理专员将指定的日期与方式,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呈交一份由独立外聘顾问拟制的报告,以评估(i)SBIHK的补救方案(注二)是否足以解决金管局所查获的违规事项及(ii)执行有关补救方案的效用;

(二)命令SBIHK缴付港币7,500,000罚款;及

(三)金融管理专员并藉此对下列违反打击洗钱条例中的指明条文的事项谴责SBIHK。

  是次的行动是根据金管局的调查结果而作出的。该调查的目的是要查找SBIHK是否有良好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内部监控系统,以遵守打击洗钱条例中的规定。

  金管局在是次调查发现SBIHK於二○一二年七月至二○一三年十一月期间违反了打击洗钱条例附表二中第3(1)、5(1)、19(1)及19(3)等四条指明条文。概括而言,SBIHK未能∶

(一)在与28位公司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执行打击洗钱条例附表二第2(1)(a)及2(1)(b)条订明的客户尽职审查措施;

(二)持续监察其与客户的业务关系;

(三)设立及维持有效的程序,以断定其客户或其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及

(四)设立为确保履行打击洗钱条例附表二第3及第5条中的指明条文的有效程序。

  在决定上述的纪律处分行动时,金融管理专员已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包括宽减处分的因素例如∶

(一)SBIHK已采取十分积极及加强的补救措施以纠正金管局在是次调查所查获的违规事项及金管局於现场审查所发现的其他缺失;

(二)SBIHK已透过外部顾问确认没有找到有问题户口或可疑交易;及

(三)SBIHK过往并无遭纪律处分的纪录及在金管局调查过程中表现合作。

  金管局执行总监(法规)戴敏娜表示∶「本案涉及关於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内部监控系统的缺失。金管局对此十分重视并想藉此向业界发出明确的信息,就是所有认可机构应建立有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控系统,以便它们能推行透过对客户的认知,侦查及汇报可疑交易等措施。这些监控措施是协助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重要基石,并藉以维持银行体系的诚信,以及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金管局会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行动来遏止这方面的缺失。」

备注:

一. 打击洗钱条例(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80FEB547EA69338D482578C600539BB7/$FILE/CAP_615_c_b5.pdf)於二○一二年四月一日生效。该条例陈列了一套金融机构,包括认可机构,须承担有关就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这些规定载於条例的附表二中。金融管理专员是打击洗钱条例中作为监管认可机构遵守条例规定的有关当局。

二. SBIHK的补救方案是指其就纠正金管局於二○一二年进行的现场审查所发现其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内部监控的缺失所作的补救措施。



2015年7月3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