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八题:获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专上院校在内地提供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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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建源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吴克俭的书面答覆:

问题: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在其二○一○年发表的《展望香港高等教育体系》报告中表示,教资会鼓励本地大学积极发展遥距课程,或与其他院校合办学位或双学位课程,以及循序渐进地发展其他在内地提供教育服务的方式。然而,教资会指出,院校必须在保持本地教育质素的责任,与扩大内地的网络的愿望之间,取得平衡。获教资会资助的专上院校(资助院校)近年纷纷在内地开设合营或独营的分校、研究所、其他学术机构及课程(教育机构及课程)。本年四月,据报香港中文大学於深圳开设的研究院有职员被揭发涉嫌挪用公款,但管理层於事发两年后才向校董会报告。有市民关注各资助院校在内地提供教育科研服务的发展是否过於急速,以及是否欠缺妥善的监管机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各资助院校须否向教资会呈报其在内地开设教育机构及课程的情况;若须要,(i)各资助院校在内地已开设及正计划开设的教育机构及课程,以及其他附属机构的名称分别为何,以及(ii)过去五年,各资助院校在内地开设的教育机构及课程的支出及收入分别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各资助院校有否就其在内地开设教育机构及课程制订管理指引或守则;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资助院校在内地开设教育机构及课程,分别受哪些香港及内地的法律及规定规管?

答覆:

主席:

(一)各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院校均是根据本身法例成立的独立自主机构,各自设有校董会/校务委员会作为决策单位。教资会资助院校在学术发展及行政管理上拥有高度自主权,可自行决定从事自资活动,包括在香港境外开设独营或联营机构及课程,无须由教资会审批或向教资会呈报详情。然而,每所院校均应以学生和公众利益为依归,并为本身的决定负责。院校应确保自资活动不会偏离院校本身在香港的核心工作,在资源运用上与公帑资助活动完全分开,并且在财政上可行和可持续。

  就叶议员所提的问题,教资会曾向各资助院校作出了解。根据院校提供的资料,现时有三所院校与内地有关机构合办学校,当中两所已开办课程,另外有六所院校在内地成立研究院进行研究或其他附属机构提供研究、科技开发和顾问服务等。

  由於资助院校在内地开设的教育机构及课程均是自资活动,院校不需向教资会呈报个别支出及收入。教资会在维护各院校自主权的前提下,要求院校就其运作保持透明度和向公众问责,确保院校所得的经费用得其所。教资会资助院校须为其公帑资助及自资活动备存独立帐目,确保不会以教资会资源补贴自资活动。

(二)根据资助院校提供的资料,各院校均有政策、内部机制和规则处理在内地开设教育机构及课程的事宜。一般而言,院校在开设教育机构及课程前均须按既定程序经过院校内部审批。有关教育机构在内地为独立法人,根据其机构章程营运,各自设有董事会/理事会监管。为确保良好管治,院校会委派院校代表,如院校管理层,出任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有关机构须定时向院校汇报情况,确保管理及运作有效。此外,有关机构在日常管理及运作方面,如人事、财务等事宜,均有制定相关规则及程序。

  院校须确保所有课程(不论是否受教资会资助)均通过院校的内部质素保证机制,并有责任确保在香港境外开办并获颁授资历的学术课程,其质素及学术标准与该院校在本港所办课程的水平无异。教资会辖下的质素保证局的核证工作亦涵盖在香港境外开办而修毕后可获院校独自颁授或与另一方共同颁授资历的课程。

(三)正如上文指出,资助院校作为独立自主的法定机构,可自行决定在香港境外开设独营或联营机构及课程,惟须确保在资源运用上与在港公帑资助活动完全分开。此外,各资助院校在内地开设教育机构及课程,均须受内地在不同范畴内的相关法规所规管。一般而言,院校在内地开设合办学校,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所规管。



2015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