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七题:身体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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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委员会)在二○○八年十一月召开的审议会上,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的执法部门对被羁留人士进行身体搜查所作安排和处理手法表达关注。委员会提出改善建议,促请特区执法部门遵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有关规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各执法部门使用仪器向被羁留人士进行身体搜查的详情为何;有否计划研究更多使用仪器进行身体搜查,以保障被搜查人士的私隐和尊严;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过去五年,各执法部门每年进行涉及脱去内衣的身体搜查的个案中,检获毒品、武器、赃物或其他可被执法人员合法检取的物品的个案宗数及所涉人数分别为何,并按涉及脱去内衣的身体搜查下细分的三个类别(即(i)掀开内衣查看、(ii)脱下部分内衣及(iii)完全脱去内衣)的搜查方式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三)鉴於本人得悉,警方现时对被羁留人士进行身体搜查的指引及记录方法颇为全面,例如仔细地划分进行搜查的程度及理据,香港海关及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会否效法,以确保被羁留人士不会被执法人员进行不必要的搜查;

(四)过去五年,警方、香港海关及入境处有否研究以仪器取代以脱去衣服及脱去内衣的方式对被羁留人士进行身体搜查,以减低侵犯被搜查人士的私隐;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五)过去五年,惩教署有否检视现时以X光身体扫瞄器取代以人手进行直肠搜查的成效;如有,详情为何;惩教署有否计划全面使用X光身体扫瞄器进行直肠搜查;如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提问的各个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至(四)警务处、香港海关及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就身体搜查制订了相关程序及指引,以保障被搜查人士的权利,和防止任何不必要的搜查。这些程序及指引亦确保执法人员在根据法例赋予的权力进行身体搜查时,会根据搜查的目的和个别个案的情况,以「合理」及「相称」的原则决定每次搜查的范围。

  身体搜查针对的物品种类众多。就金属物品而言,警务处、香港海关及入境处均已引入金属探测器协助身体搜查,探测被搜查人士有否藏有任何可能构成危险的金属物质,或与任何罪行有关的金属证物。执法人员视乎情况可能需要作进一步搜查。现时并无仪器可完全取代以脱去衣服的方式进行身体搜查。执法部门会继续留意相关科技的发展,按实际需要引入合适仪器协助身体搜查,亦会不时检讨身体搜查的程序,确保部门一方面能有效执行法定职能,另一方面,亦保障被搜查人士的权益。

  警务处、香港海关及入境处过去五年以脱去内衣及相关的方式进行身体搜查的所涉的人数载於附件。部门并无备存问题第(二)部分要求的其他分项数字。

  各执法部门进行身体搜查的指引及记录方法,是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及工作而制定的。各执法部门会不时检讨其指引及记录方法,如有需要,会作出修订。

(五)惩教署近年致力研究以科技器材取代传统人手检查直肠。惩教署自二○一二年开始,先后於荔枝角收押所、壁屋惩教所、罗湖惩教所及大榄女惩教所引入低辐射X光身体扫瞄器,以协助职员检查新收纳的在囚人士体内有否藏毒。惩教署於二○一三年及二○一四年发现在囚人士涉及体内藏毒的个案分别为33宗及32宗。惩教署计划於励敬惩教所、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及荔枝角收押所引入/添置低辐射X光身体扫瞄器,工程预计於二○一六年内完成。届时所有接收新收纳在囚人士的院所均会配备此器材。



2015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