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八题:透过工作假期计划来港工作的人士的强制性供积金供款安排
******************************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宇人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雇主向本人反映,他们须为其聘用而透过工作假期计划(计划)来港的人士,一如本地雇员,登记参加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并作出供款。该等雇主指出,此规定既加重雇主的行政工作,亦对该类雇员造成不便,因为当雇员离开香港返回原住国家时,须经过繁复及费时程序,并须就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作出声明,才可提取其强积金户口的累算权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去年透过计划来港工作的人数为何,以及当局是否知悉他们及其雇主作出的强积金供款总额;

(二)鉴於有部分透过计划来港的人士,在永久性地离港时未有提取其强积金户口的累算权益,当局是否知悉强积金受托人如何处置有关的款项;及

(三)会否考虑修订有关法例,豁免透过计划来港的人士参加强积金计划;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三)根据入境事务处提供的数字,在二零一四年,工作假期计划下获批的签证申请数目为1 448宗。我们没有领证人正式在港工作的人数及他们及其雇主参加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并作出供款的资料。

  透过工作假期计划到港工作的人士,如符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4条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485A章)(《规例》)第203条订明的豁免条件,他们及其雇主均无须作强积金供款。

  有关的豁免条件包括有关人士获准许为受雇的目的而在按照《入境条例》(第115章)第11条施加的逗留条件下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及获准许留在香港的期间不超逾13个月。

  然而,如有关人士原本获准许为受雇的目的留在香港的期间获按照《入境条例》(第115章)第11条延展,而原本的期间连同延展的期间合计超逾13个月,则该人自原本的期间开始后的13个月终结时起,即不再获豁免。

(二)如雇员永久离港,可以选择作出声明已经或将会永久离港,并提供令核准受托人信纳有关雇员已获准在香港以外的某地方永久居住的证明,以提取所有强积金累算权益。如雇员决定不提取有关累算权益,根据《规例》,雇员的累算权益可保留在其雇主早前为其选择的强积金计划下的个人帐户内,或根据该雇员的指示转移至其他集成信托计划或行业计划下的个人帐户。核准受托人会按有关雇员的指示投资,直至该雇员向核准受托人发出新指示为止。



2015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