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一题:水耕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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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铨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渔农自然护理署於二○一三年斥资650万元,在长沙湾蔬菜批发市场设立全港首间「全环控水耕研发中心」(水耕中心),以推动利用空置工厂大厦(工厦)单位进行室内水耕种植,谋求开拓本地农业新出路。此外,当局於去年年底发表「新农业政策:本港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谘询文件,提出探讨设立农业园的可行性,鼓励本地农场发展及采用现代化和多元化的生产方法。谘询文件指出,将空置工厦改建为采用水耕法种植模式的「植物工厂」,在技术上实属可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水耕中心的成本效益;若有评估,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进行检讨;

(二)有否设定水耕中心的营运期限;若有,期限过后的安排为何;若没有安排,原因为何;

(三)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及工厦的土地租契条款,水耕种植场是否工厦的准许用途之一;若是,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过去三年,有否为便利在工厦开设水耕种植场而对第131章及有关的土地租契进行检讨;若有检讨,上次检讨所作的建议修订的详情为何,以及何时落实;若没有检讨,原因为何,以及会否进行检讨;

(五)现时有何政策及措施规管在工厦开设水耕种植场,包括经营该等种植场须符合的主要条件;

(六)过去三年,当局每年收到多少宗在工厦开设水耕种植场的申请,并按地区列出批准及不批准的个案宗数;如有个案不获批准,有关的原因为何;

(七)过去三年,当局接获多少宗有关工厦的水耕种植场的投诉、就投诉采取了多少次执法行动,以及分别就多少宗违例个案提出检控和把有关的警告信於土地注册处注册(俗称「钉契」);是否知悉,有多少间曾被检控的水耕种植场已结业;及

(八)有否采取措施鼓励在农业用地(特别是据报达3 800公顷的荒耕农地)进行水耕种植;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一向积极支持本地农业技术现代化及生产优质蔬菜,并在近年尝试在本港引入不同的现代化生产方法,例如水耕法。在去年年底,政府提出了新农业政策,建议更积极协助本地农业进行现代化和持续发展,包括采用新的耕种技术以提升生产力。我们在公众谘询期间所收到的意见,大部分对建议的发展方向表示认同,我们会考虑其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配合这方面的发展。

  我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水耕法生产是利用营养液栽种植物,适合在多层室内以全环控方法进行工厂式大量生产。渔护署和蔬菜统营处於二○一三年合作设立「全环控水耕研发中心」(水耕中心),以研究及示范有关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供业界及其他有兴趣的投资者参考。水耕中心并非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项目,而是一项研发农业技术的设施,藉以提升本地的蔬菜生产技术水平和产量。在水耕中心成立以前,约有数家水耕生产场在本港营运。设立水耕中心后,得到不少媒体广泛报道,并且令一些投资者察悉到在香港发展水耕蔬菜生产的潜力。根据渔护署的观察,业界在本港投资在水耕蔬菜生产的投放已超过六千万港元,现时约有近二十间水耕生产场供应水耕蔬菜,扩阔了本地蔬菜在生产模式和市场上的发展空间。

(二)水耕中心主要的目的是研发全环控水耕技术,示范生产及将技术转移给业界作参考。渔护署会继续开发和完善有关技术,并会与这个项目的合作机构商讨在未来数年的合作发展计划。现时并没有就水耕中心的营运设定期限。

(三)、(四)及(五)规划署现正进行最新一轮的检讨,以了解现有工业用地的最新使用情况。因应工业大厦(工厦)内出现一些新兴工业用途,如水耕种植的情况,规划署正手谘询相关决策局和部门在工厦进行相关用途的运作要求和技术可行性,以考虑是否应就法定图则注释总表和词汇释义作出检讨。由於相关工作仍在进行中,规划署暂时未能为在工厦内进行的水耕种植作出定义和归类。

  在地契条款方面,一般工厦地契的条款订明该地段只可用作工业及/或仓库用途。以这些个案而言,除非业权人已向地政总署申请并获批有关地契条款的豁免书,否则在有关工厦开设水耕种植场并不符合该等地契所订明的工业及/或仓库用途。

  业权人如欲申请更改工厦的现有用途,应先确定拟议的新用途符合有关规划图则的规定。其后,业权人可向地政总署申请修订现行土地契约,以容许新用途或申请豁免书以便暂时放宽土地契约的用途限制。如申请获批,业权人须缴付土地补价或豁免费用。地政总署会在审批过程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视乎规划署的检讨结果及相关部门的考量,地政总署会考虑是否适宜调整新批地契的有关条款。

(六)在二○一二年至一四年期间,地政总署接获一宗涉及在工厦开设水耕种植场的申请,拟议在观塘某工厦单位进行水耕种植的用途。由於申请人未有提供已符合有关法定图则规定的证明,该署未能处理该申请。

(七)在二○一二年至一四年期间,地政总署共接获六宗涉及在工厦开设水耕种植场的投诉,并就一宗确定违契用途个案采取执行契约条款行动。在该个案中,有关业权人在该署发出警告信要求纠正违契事项的限期内停止了违契用途。因此,该署没有将该警告信於土地注册处注册。
 
  地契属私人契约,而地政总署是以地主身分作为契约一方执行地契条款,因此并不涉及违反法例和检控。

(八)现代化的水耕生产场可以设立在室内(包括工厦单位)和农用土地上,选址上较具弹性。政府希望在推动本地蔬菜生产模式多元化及现代化之余,让农户自行决定生产场地及方式。渔护署会提供有关水耕种植的资料,让业界在农业生产方面有多一个选择。

  由於设立现代化水耕场较传统或有机农场需要更大的前期投资,以及为数不少的经常性营运开支,营运者需要有充足的资金以应付水耕种植的需求。此外,营运者事前亦要充分了解设施的操控和生产技术,及日后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营销策略。生产场地方面亦需事先得到规管土地用途的部门同意后,才可落实建设工作。渔护署不会盲目鼓励业界投资及进行水耕种植,而会提醒投资者在作出有关决定前,先详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水耕种植的特点、营运风险、财务负担及投资者自身的能力等。



2015年6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5分